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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污染场地修复立法历程

2016-09-20 11:14来源:世界环境杂志作者:胡静关键词:污染场地污染场地修复土壤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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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责任承担方式。

在确定了责任人之后,主管者可以下达修复命令,责任人可以但不限于:从事修复活动;以现金或实物方式补偿给合理发生修复成本的其他人;以主管者详细规定的数额和方式提供不动产或者动产担保。

⑸修复责任的特殊情况。

对于无法确定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修复责任的场地,即无人照管的场地,由环保部负责修复,修复所需费用统一由税收基金支出。政府支付了这笔费用之后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收回费用:在修复过程中或修复后确定了责任人;修复后出卖场地或场地上的财产;与政府机构或者其他人签订的可控费用的分享协议。

3.关于污染场地修复执行的法律制度

执行污染场地修复可以由责任人独立修复,也可以申请环保部参与。

⑴自愿修复协议制度。

主管者和责任人按照法律规定签订的关于开展修复污染场地工作订立的协议。协议内容主要包括规定责任人的财政或者其他责任、责任人掌握的其拥有或控制的有关场地的全部信息的证明以及主管者提出的具体条件。如果之前没有对场地进行认定,自协议签订时,该场地被视为污染场地。

⑵公共协商审查制度。

主管者有权命令责任人自费准备对修复建议进行公共协商或者对修复活动进行公共审查的制度。实施这一制度,充分保证了公众对场地调查报告、修复替代评价、修复计划和场地登记认定的相关文件的知情权,起到对整个修复活动进行监督的作用,也调动了公众的积极性。

⑶场地修复批准合格制度。

场地修复批准合格制度,是指责任人向主管者申请批准修复计划和场地修复完成的合格证明的制度。责任人应该就修复计划向主管者提交申请,主管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即使该场地之前没有认定,但从批准之日起,该场地被视为污染场地。责任人在完成场地修复后就场地现状向主管者申请合格证明书。如满足下列条件,主管者可以颁发合格证明书:污染场地已经被修复,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主管者的要求;已有遏制、控制和监测场地遗留物质的计划,且在主管者发出要求时,工程结构已安装完成;已经按照法规和主管者要求提供足额且符合形式的抵押物;责任人已经将根据《土地权属法案》第219条的约束性条款的登记证据提交给主管者。

(4)其他法律制度和要求

对于场地上被污染的土壤,责任人可以与主管者签订污染土壤再安置协议,将被污染的土壤按照协议的规定迁移到其他场地上。这也是责任人承担修复责任的一种方式。《环境管理法》要求修复方案应该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实用性和永久性的要求,需要充分考虑:对人体健康的负面影响或者环境污染的潜在作用;有关修复备选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风险;有关修复备选方案的修复成本和修复方案的潜在经济收益、成本和效应。

原标题:浅析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污染场地修复立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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