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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目前只有第10条规定的土地产权和土地使用规定外,仅限于第9条规定的“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以及第26条规定的“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
笔者认为,我们应当把握法律所具有的前瞻性,放眼未来,立足于现在的条件和基础,用发展的眼光和要求来评价这些规定,如有哪些不符合形势,予以针对性地修改和完善。从这点看,无论是在宪法的“序言”中,还是其后的正文中,都缺乏生态文明建设的宣誓性阐述和原则性规定。
由于缺乏宪法的规定,下位立法关于生态文明的阐释和规定,无论是从逻辑推理、内容的完整性还是从体系的衔接和协调上看,都是有缺憾的。因此,无论是从立意上还是具体规定上,都应当予以弥补。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只有宪法有了关于生态文明的思想阐述和原则性规定,我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才能一以贯之地继承和发展生态文明思想,使生态文明建设真正从法律上进入“五位一体”的格局,真正使生态文明的建设措施法制化、制度化和程序化,切切实实地融入每个企业的生产和每个公民的生活中。
生态文明入宪是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全面衔接和协调的要求
有必要参考党章关于生态文明的阐述,修改宪法,让其对生态文明作出理论阐述和原则性规定,为全面衔接和协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衔接和协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党内法规性文件和国家行政法规性文件,奠定完整的党内根本法规基础和国家根本法基础。
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党内法规体系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为了发挥党内法规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决定还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可以说,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协调和互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重大突破。
2012年党的十八大修改了《中国共产党党章》(以下简称党章),“总纲”中提出“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着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全党必须一体严格遵行”。作为中国唯一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其党章关于生态文明的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的规定,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因此,党章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应当得到国家立法特别是首要地得到宪法的承认和转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作出了全面的部署。2013年,中共中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自此,中共中央与国务院或者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了多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文件,开启了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党内法规性文件和国家行政法律文件衔接和协调的生动实践,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在建设和改革的总体部署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目前,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正在联合制定生态建设评价考核办法。在具体改革措施的设计和推进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联合发布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为了落实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改革文件的要求,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发布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等部委单独或者联合发布了关于PPP、污水处理改革、“多规合一”等文件。
在环境司法方面,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实施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7月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了落实该决定的司法解释。
按照宪法规定,党和政府的活动必须符合其规定。中共中央与国务院或者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多部改革文件。中共中央及其办公厅参与联合下发改革文件的党内最高规范依据,来源于党章关于生态文明的规定。而国务院及其办公厅下发改革文件或者参与联合下发改革文件的国家最高法律依据,应来源于宪法。
而宪法目前缺乏生态文明的直接阐述和系统性原则规定。为此,有必要参考党章关于生态文明的阐述,修改宪法,让其对生态文明作出理论阐述和原则性规定,为全面衔接和协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衔接和协调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党内法规性文件和国家行政法规性文件,奠定完整的党内根本法规基础和国家根本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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