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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福州市环保局获悉,福州市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印发《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为原文:
福州市环保局、福州市财政局、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年09月18日
福州市环保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
关于印发《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财政局、物价局、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榕政综〔2014〕250号)精神,现将《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试行)
福州市环保局 福州市财政局 福州市物价局
2016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州市储备排污权出让管理办法
(试 行)
为规范我市储备排污权出让行为,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储备排污权的市场调节平衡作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 〔2014〕24号)、《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排污权储备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闽环发〔2014〕15号)、《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初始排污权指标有偿使用费和排污权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费〔2014〕225号)和《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闽环发〔2015〕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排污权交易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出让储备排污权应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排污权总量指标市场需求和区域总量控制要求,通过公开竞价或协议出让的方式,出让给新(改、扩)建设项目,不得用于调剂或出让给其它排污权储备机构。
(二)出让储备排污权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优先出让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取缔形成的储备量。
(三)储备量来源于工业企业减排、破产、关停、淘汰、取缔的,应优先在本市范围内出让,但在储备量充足的情况下,经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同意后,可跨设区市出让;跨县级出让的,需符合受让区域环境功能达标和总量控制要求。储备量来源于集中式水污染治理单位的,原则上不得跨设区市出让。
(四)实行重点排污行业总量控制的储备排污权,按照《福州市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办法》明确的重点控制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只出不进”的原则进行出让。
二、出让的储备排污权来源
用于出让的储备排污权应来源于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县级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收储和回购的排污权。储备排污权属于2011年1月-2014年5月22日减排形成的,出让有效期截至2019年5月22日;2014年5月23日后形成的,出让有效期为收储之日起5年。
三、出让储备排污权管理流程
(一)市级收储排污权由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统一组织出让,用于服务落地于福州市范围内的新(改、扩)建设项目,优先用于落户我市的省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具体出让流程如下:
(1)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定期拟定储备排污权出让计划,经市环保局审核后,报省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备案;
(2)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委托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进行协议出让或公开竞价出让。
(二)各县(市)区收储排污权由各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出让。具体出让流程如下:
(1)各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定期拟定储备排污权出让计划,经各县(市)区环保局审查后,报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
(2)市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审查后,经市环保局审核后,反馈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并报省排污权储备和管理技术中心备案;
(3)各县(市)区排污权储备管理机构按照排污权交易相关规定委托福建海峡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进行协议出让或公开竞价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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