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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2016-10-13 08:5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碳排放碳排放权交易财政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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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碳排放权公允价值的获取渠道、用于投资的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对当期损益的影响金额,以及出售碳排放权产生的收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等。

附件2: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了配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开展,以及服务201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规范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我国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我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家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等规定,在与相关主管部门、碳排放权交易机构、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进行深入沟通、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的产生,温室气体排放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由此,碳排放权交易、二氧化碳排放许可、核证减排量等手段应运而生,成为约束企业节能减排的有效措施。截至目前,我国已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湖北、深圳等七个试点省市开展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相关工作,并都已建立了相应的碳排放权交易机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一种以市场化手段,而非行政命令,促使二氧化碳等污染物排放企业降低污染物排放的机制,即减少排放的企业能够因降低排放而受益,超额排放的企业因增加排放而承担额外成本。根据国内试点省市的制度安排,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排污企业(以下简称重点排放企业)通常可以从政府处免费获得排放权配额,但同时也承担相应义务,即根据本年度实际排放污染物的数量,下一年度必须向政府提交等量的排放权配额。

自2014年以来,我们赴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湖北、天津等试点地区进行调研,与国家和有关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试点企业等进行座谈,并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联合进行“我国企业碳排放会计体系研究”课题,起草形成了《碳排放权试点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讨论稿)》。

此后,我们积极征求了七个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局、碳排放权交易机构、试点企业,部内条法司、经建司、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中心,国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司内相关处室意见,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后形成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

我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适用于北京、重庆、广东、湖北、上海、深圳、天津等七个试点地区的参与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重点排放企业和参与碳排放权买卖交易的其他一般企业。

征求意见稿旨在全面规范重点排放企业有关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从会计科目的设置、相关业务的日常核算,到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列示。征求意见稿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

一是对碳排放权相关的资产、负债设置了会计科目。重点排放企业应当设置“碳排放权”和“应付碳排放权”科目,分别核算重点排放企业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的价值、需履约碳排放义务而应支付的碳排放权价值,并根据碳排放权的不同类型,设置“配额”和“经核证后的减排量(CCER)”两个明细科目。

二是根据重点排放企业不同的日常业务规定了相应的账务处理,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 重点排放企业从政府无偿分配取得的碳排放权配额;

2. 重点排放企业取得配额后先在市场进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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