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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巢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全文

2016-10-26 14:2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厂水污染安徽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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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标准值及执行时限

4.2.1 2016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建设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 1 的规定。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表 2 规定。

表1 巢湖流域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2.2 2017 年 1 月 1 日起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执行表 2 的规定。

4.2.3 自 2018年 7 月 1 日起除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外的现有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 3 和表 4 的规定。2017 年 1 月 1 日起,除排入污水处理厂以外的新建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执行表 3 和表 4 的规定。

表3 巢湖流域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4 巢湖流域部分工业行业基准排水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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