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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6-10-31 09:4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染场地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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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武汉市环保局获悉,《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土壤污染工作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土壤污染工作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全市工业企业腾退用地环境安全保障和环境风险管控,市环保局草拟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土壤污染工作的通知》,现予以公开,征求企业和广大市民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请于2016年11月9日前反馈市环保局。

联系人:万斌联系电话:85805395;邮箱:9183705@qq.com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汉南)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武汉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为了贯彻落实《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全市工业企业腾退用地环境安全保障和环境风险管控,进一步明确责任、规范管理,结合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工业企业原址场地的环境安全保障和环境风险管控。未按规定开展环境调查,或者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工业企业原址场地,不得受理批准该地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质量状况评估】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应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必要时可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环保部门应将受污染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结果通报国土、规划部门。

改变现有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现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已回收土地使用权的,由储备机构负责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风险评估】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以下简称污染地块)应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由环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评审。风险评估应当包括需要实施污染修复或控制的土壤面积、范围、措施、期限和用途建议等内容。

风险评估责任主体由有关当事人约定。

四、【分类管控】污染地块实行分类管控。拟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应当治理修复;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应划定环境风险控制区域。

五、【修复(控制)方案编制】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或环境风险控制责任单位应当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制定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或者控制计划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污染地块的治理修复或环境风险控制,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六、【修复(控制)方案审批】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壤污染修复方案或者控制计划审批申请之日起,组织专家审查并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并书面通知责任人。专家审查和公开征求利益相关方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七、【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修复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得对土壤及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不得审批污染修复方案。

八、【修复工程管理】土壤污染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路线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向所在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辖区环保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对修复工程实施环境监理。

九、【风险管控要求】加强土壤污染环境风险控制区环境监管。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环保部门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具体情况,划定并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区,采取下列管控措施,减轻土壤污染危害或者避免污染扩大:

(一)设立明显标识物;

(二)设置围栏、警戒线等,疏散居民或者限制人员活动;

(三)责令移除或者清理污染物;

(四)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五)调整土地用途;

(六)其他必要措施。

土壤污染控制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土壤污染控制或者修复无关的建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可能损害公众健康和生活环境的土地利用行为。

十、【修复(控制)工程验收】土壤污染修复或控制工程竣工后,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申请验收,并附具第三方机构评估报告。环保部门自受理土壤污染修复或控制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验收决定并书面通知责任单位。验收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应当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或整改。验收合格后,环保部门应将结果通报国土、规划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十一、【质量控制】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土壤环境监测、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修复与控制等均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鼓励第三方参与土壤环境调查与治理修复。

十二、【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制定和规范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备案以及污染土壤修复与控制的审批、验收等程序,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土壤环境信息管理和公开制度;负责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和电镀等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风险评估备案,修复方案或者控制计划审批及其工程验收。

市环保局管理权限以外的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由辖区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十三、【时限、效力】本通知自发布自日起开始试行,《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搬迁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武环办[2012]49号)中“原址场地环境质量的调查评估与修复”及相关规定不再执行。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1.工业企业原址场地土壤污染治理工作流程图

2.修复方案和控制计划审批流程

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月日

延伸阅读:

重庆市污染场地评估咨询和治理修复单位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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