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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垂管后时代的环境执法讲得这么清楚 厉害了我的哥!

2016-11-04 08:27来源:中国环境新闻关键词:环保生态环境监测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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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市级环保部门负责属地执法;县级环保部门上交环境保护许可等职能,强化现场环境执法,实现主司执法的重大转型。

按照《意见》第四条强化地方环保部门职责的要求,省级环境执法机构对省级环境保护许可事项等进行执法,对跨市相关纠纷及重大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改革后,省级环境执法机构与市县执法队伍为业务指导关系,不属于垂直管理范畴。

环境执法与环境监察分开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主要是指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的环境监测监察机构,承担其人员和工作经费”。此处表述中先讲监察执法,后讲上收监察,对环境执法的要求是增强权威性、统一性、有效性,说明对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是区别考虑的,所安排的改革路径也是不同的。

因此,《意见》全文对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分别表述,清晰界定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内涵与职能的差异,并实施不同的改革模式,省级环保厅(局)上收环境监察主司督政,市县环境执法重心下移,留环境执法主司查企。各省份应根据职责职能的调整,科学合理分置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机构,相应对环保行政执法机构的名称予以统一和规范,理顺关系,明确责任。

由于过去没有赋予环保部门完整的执法主体资格、没有正式确立环境执法机构,同时,督政工作近年来刚刚开始,导致环境监察这一从排污收费监理概念逐渐演变而来的称谓比较混乱,地方上存在“监察”“执法”“监察执法”“执法监察”等多种名称和职能,一些环保系统工作人员习惯性将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两者混淆。由于机构名称和职能不匹配,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并未承担对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环保责任的“督政”工作;也因执法资格、执法身份的制约,在“查企”时权威性不足,执法上存在进门难、处罚难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地方环境体制存在“4个突出问题”,其中首要问题就是落实对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监督责任。《意见》提出的解决措施之一就是省级环保部门直接管理市(地)县监察机构的改革要求,建立环境监察体系,并将环境监察职责聚焦于以“督政”为主的“新监察”。

“新监察”是省级环保部门受省级政府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通过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或派驻属地的环境监察机构,采取列席驻在市(地)县政府相关会议、开展日常驻点监察、参与督察巡视等方式,对市(地)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执法则从环境监察中剥离,职责聚焦于“查企”。

实行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职责、职能、机构、人员的分开,有利于“督政”和“查企”职能的各自归位聚焦,有利于解决现行以块为主的地方环保管理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利于落实党中央关于环保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明确要求,符合落实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排污者污染治理主体责任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向,意义重大,必须贯彻落实。

如果将实际承担执法职责的地方监察执法系统全部上收,将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第一,与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精神相违背,不利于增加环境执法的有效性。

第二,将目前实际承担执法职责的地方监察执法系统全部上收,会造成地方缺少执法队伍对企业进行监管执法,在实际中会出现地方上交环保责任的情形。

第三,地方环保系统缺失人手和力量,将使环保局处于“空转”的状态。

第四,如果将这些大量的执法人员全部上收,可能会面临较大改革难度和阻力。

第五,改革后执法责任难以落实,省级环保部门也难以应对集中上交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工作。

环境执法机构列入政府执法部门序列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明确了包括武装警察、公安干警、安全部门、司法部门、法院、检察院、工商和税务等在内的13个部门相关人员统一着装。

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2003〕104号)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需要,要求统一穿着制式服装的,其批准权限在国务院,同时再次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统一着装问题进行清理整顿。

原标题:把垂管后时代的环境执法讲得这么清楚,厉害了我的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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