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

搜索历史清空

  • 水处理
您的位置:环保环境监测政策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11-10 13: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机构广东收藏点赞

投稿

我要投稿

第十二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一)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错误;

(二)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的或现状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三)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

(四)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错误;

(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

(六)主要环境保护措施缺失。

四、年度检查

第十三条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对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的年度检查,全面检查环评机构的资质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年度检查包括环评机构年度自查、环评文件抽查、结果公布等。

第十四条住所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应开展年度自查,对本机构上一年度开展环评业务、执行环评机构资质条件规定、实施环评业务承接、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在每年3月15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同时抄报住所所在地市级环保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环评机构年度自查报告,抽取环评机构年度内完成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材料,委托省环境技术中心组织专家评审。省环境保护厅可组织对抽取的环评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年度自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情况等,公布年度检查结果,并对在专家评审中发现的有关情形分别给予通报表扬、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措施。其中:

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或专家评分高于80分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表扬;

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之一或专家评分低于60分的,给予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通报批评或责令限期整改三个月。

有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环评机构以及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

五、激励与惩戒

第十七条省环境保护厅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环评机构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对环境保护部在环评机构资质申请与审查过程中征求省环境保护厅的意见时,省环境保护厅将相关环评机构监督检查结果作为意见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环评机构被省环境保护厅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我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该机构编制的环评文件的审批申请。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被省环境保护厅责令限期整改的,限期整改期间,我省各级环保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环评文件审批申请。

第十九条省环境保护厅在环评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对拒绝接受监督检查、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或发现在环评工作中有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等情形的,应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及时向环境保护部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环评机构信息登记情况,在“广东环境保护公众网”设立环评机构信息专栏,及时公布环评机构登记的信息,供公众查询,接受公众监督。

公布的环评机构信息主要包括: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评价范围及等级、资质有效日期、环评工程师基本情况、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第二十一条省环境保护厅建立住所在我省、编制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环评文件的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档案,记录省环境保护厅对环评机构及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并予以公开。

第二十二条省环境保护厅开展全省环评机构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的诚信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部门应把本市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对环评机构及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表扬、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情况及时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省环境保护厅应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开。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级以下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应结合地方实际,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环〔2012〕81号)、《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2〕80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广东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粤环函〔2012〕1187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审查公示(11月7日)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环境影响评价查看更多>环评机构查看更多>广东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