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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垃圾发电厂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等四项行业标准意见的通知

2016-11-29 14:59来源: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关键词:垃圾发电厂渗滤液处理烟气净化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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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工程竣工验收要求

垃圾发电厂渗滤液处理工程竣工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GB 50334的规定。

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50204的有关规定。

构筑物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J141的有关规定。

渗滤液处理主要构筑物如调节池、厌氧池、好氧池等,应完成满水试验,满水试验要求按GB/T51063及 GB 50141的相关规定执行。

管道工程的施工和验收应符合GB50268的有关规定。

厌氧池应进行气密性试验,气密性试验需要按GB/T 51063执行。

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的验收材料外,施工单位应提供污染治理工程的系统性能试验报告。

其他系统的验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验收标准。

6.3调试及环保验收要求

6.3.1调试要求

调试运行目的为检验工艺设计参数、土建工程、设备和安装工程质量,并确定渗滤液处理系统的运行参数、运行制度及运行操作规范。

6.3.1.1调试工作宜由建设单位主导,设计单位为技术负责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监理等共同参与。

6.3.1.2调试准备过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确定调试方案;

——准备调试物资(包含药剂、菌种、辅助材料等);

——渗滤液处理站内配置化验室,能对于垃圾渗滤液处理系统出水主要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化验室具备化验条件(包含建立水质、水量监测制度、人员和设备的准备等)。

6.3.1.3调试过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满水实验、气密性实验;

——通水通电单体调试;

——清水联动实验;

——引进菌种进行低负荷渗滤液调试;

——定期对不同处理单元的水质指标进行监测,监测方法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根据处理效果逐步提升处理量,最终达到设计处理要求。

6.3.2环保验收要求

6.3.2.1按照环评报告和环评批复的要求完成建设,出水水质连续稳定达标,达到环评批复要求,即可进入试运行(需批准),试运行(3-6个月)情况良好,可提出验收申请。

6.3.2.2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和环评批复的规定,并提供验收材料,申请单位还要提供工程质量验收报告、渗滤液处理系统运行记录报告。

6.3.3监测计划要求

6.3.3.1水样的采集方法按照GB12997-91《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和GB 12998-91《水质采集技术指导》的要求进行采集。

6.3.3.2水样储存严格按照GB12999-91《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进行储存。

6.3.3.3应根据工艺特点及出水排放标准,确定项目的监测项目,监测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应采用国标法进行分析测试。

6.3.3.4若测试水质与近期测量水质差异明显则应考虑是否取样或测试方法有误,应重新取样进行分析化验,如数值正确,则应增加测量频率,密切观测水质的变化情况。

原标题:关于征求《垃圾发电厂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等四项行业标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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