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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垃圾焚烧发电“300米环境防护距离”是怎么回事?

2016-12-01 09:38来源:环卫科技网微信关键词: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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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2年2月29日联合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开始实施。该《标准》规定的部分污染物限值如下:

表二:环境空气质量部分污染物限值(GB3095-2012)

注:一级限值适用于一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级限值适用于二类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同时说明:自然保护区比人类居住区的执行标准更高,是因为保护区内部分珍稀动植物对大气环境质量更为敏感,对污染的耐受力更低,其生命更为脆弱。

同样是国家标准,但污染物限值的差别如此巨大,例如我们以“焚烧炉排放烟气限值”与环境空气质量中“一级限值”做对比:二氧化硫超标100倍以上;氮氧化物超标2000倍以上;颗粒物超标将近100倍----这不是明摆着“垃圾焚烧发电排放的污染物严重超标吗”?这个质疑一直为环保维权人士所利用,并利用不明真相的公众大肆宣扬。为此有必要澄清事实的真相:

事实上,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限值,指的是发电厂烟囱出口处的最大允许排放浓度值,这个地方并不是人们的呼吸接触区域,烟气从离开烟囱进入大气中的那一刻起,就一直在被扩散、被稀释,现在我们假设这些物质暂时还没有飘到更远的地方,而是通过分子的布朗运动均匀地分散在了一个半径为300米的“球形空气范围”内,这个“球形空气范围”的体积为:

.13亿立方米,相当于1立方米的体积至少被稀释了1.13亿倍,相应地,该范围内污染物的浓度也被稀释了1.13亿倍,稀释后上述各种物质的浓度如下:

表三:“合格电厂”达标排放时,300米处空气中污染物的实际浓度

原标题:垃圾焚烧发电“300米环境防护距离”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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