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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茂:VOCs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管要求

2016-12-02 12:43来源:VOCs上海关键词:VOCs挥发性有机物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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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特别监管要求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51条,第94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47条,第108条。

A、重点行业制定挥发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操作规范,组织生产管理;

B、无法密闭的生产服务活动,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C、使用用有机溶剂的企业(石油、化工),制定LDAR检测方案,开展维修检修;

D、工业涂装行业建立VOCs相关活动台帐。

不符合三种基本监管要求的典型案例

叶老师举出实际案例向在座的企业代表说明了不符合环境监管要求,将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

(1)未在密闭空间从事产生VOCs的生产活动

上海**化学试剂有限公司,原辅料包括甲醇、乙酸乙酯、甲苯,乙醇等有机溶剂。4月份的检查发现,合成车间门窗全开,生产活动在通风柜中进行,原料辅料废气逸散至车间外(仪器测试)。经查,合成车间原来生产活动不涉及VOCs,临时连接一套碱洗加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进行产生VOCs的试剂调配。车间内外有浓重的有机溶剂异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7万元整。

(2)未设置VOCs收集治理设施

上海市**鞋业有限公司,从事劳保鞋的生产活动。生产工艺:原料、裁剪、缝纫、粘合、包装。贴合工段使用PU胶水(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产生VOCs气体排放。废气使用集气罩收集,通过15米烟筒排放。4月检查发现,贴合车间生产中,集气罩未开启,集气罩通风口末端未配备治理设施。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11万元整。

(3)VOCs治理设施未保持正常运行。

上海**包装有限公司,从事210升钢桶,以及IBC塑料吨桶生产。生产工艺:钢板物理加工,封口,喷漆、烘干,成品。其中:喷漆,烘干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RTO燃烧后高空排放。4月检查发现,烘干房间的RTO连接接口被断开,厂方的解释为:先前烘烤清洗干净的桶,不需要连接废气排口进入RTO系统。近期清洗油污装置损坏,为了赶工,带有油污的桶直接进入烘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5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叶老师总结了现实生活中常见的VOCs的违法行为表现形式:(1)完全开门、开窗进行生产活动;(2)有收集设施、但没有进行实质的治理;(3)有收集治理设施,但没有按照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不开启,集气罩位置不对,活性炭没有及时更换,喷淋液酸碱度不符合要求等);(4)设施发生故障,没有及时进行修复,造成排放的跑冒滴漏现象。

对VOCs环境监管要求的一些理解误区

(1)办理了三同时验收的项目,是否还需追加VOCs治理?

早先的建设项目曾办理过环评审批手续和“三同时”验收手续。项目报环评文件审批时,通过三同时验收,并且环境监管部门未曾提出过VOCs治理要求,因此环保部门不应当再要求企业进行VOCs改造,增加企业负担。

上述理解是错误的,VOCs治理工作是所有排放VOCs企业都要进行的任务,即使办理了三同时验收的项目,同样也需要追加VOCs治理。

(2)VOCs治理改造期间,是否应成为VOCs排放的免责期?

企业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制定了VOCs改造方案,且处在正在实施VOCs改造工程,尚未到改造方案的最终完成日期的阶段,即在改造期间,VOCs的产生排放即使与法律强制性的要求不符合,也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VOCs排放不仅要求达标排放(密闭空间等),还要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在任何时段都要符合环境监管要求,不因处在治理改造期间而免责。

延伸阅读:

【PPT】上海市印刷业VOCs环保管控政策

原标题:叶茂:VOCs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环境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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