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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决定》

2016-12-07 09: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围城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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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设施周边生态环境。

已经建成的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应当根据技术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结合实际,利用稳定、可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进行升级改造,提高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水平,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经评估对已经建成的不达标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应当进行治理,保证达到垃圾无害化处理要求。

十、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对居民关心的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技术装备、污染控制等问题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取得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所在村(居)和设施周边村(居)居民对设施选址等相关工作的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开展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形成有利于推进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舆论氛围。

十一、加强对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监管能力建设,通过驻场监管、公众监督、经济杠杆等手段进行监管,采用信息化等多种方式实现全过程监管。

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开放参观、监测数据实时公开等多种方式,宣传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知识,按规定向社会公布运行基本情况,公开污染物排放数据,接受公众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不按规范要求进行运营的,有权向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核查处理。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主管部门或者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可以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公开。

十二、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监管、生态补偿、回馈等相关信息,健全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提供便利。

十三、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居民的诉求表达机制,健全纠纷协商解决机制,推进周边居民通过法定途径或者协商方式解决有关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规划、选址、建设、运营、监督等方面的纠纷。对居民提出的诉求,应当研究解决措施,做好解释工作,对采取不正当方式表达诉求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的行为不当的,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

十四、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的监督。监督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进行。

人大代表可以对居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选址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五、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广东立法破解垃圾处理设施选址难题 让“邻避”变“邻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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