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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惑|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吗?

2016-12-12 15:09来源:万宁环保作者:王建军关键词:垃圾焚烧发电节能评估节能评估报告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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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针对“节能评估”,各个地方政府也根据国家的《节约能源法》制定过本省内建设项目的具体执行办法,例如海南省:琼府【2008】53号文《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文摘录如下:

第三条:项目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前,应当由负责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五条 按照年综合能源消费量,项目分为节能评估项目和节能登记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称为节能评估项目: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工业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者年用电量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其他行业的项目。

(三)其他需要进行节能评估的项目。

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项目称为节能登记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节能登记申请,填写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材料。

在省工信局和省建设厅办理项目节能登记手续的,项目节能登记申报材料同上。

第十七条 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节能登记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其申报材料需要补充或者完善的内容。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被受理后,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审查并出具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项目节能审查决定书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送达项目建设单位。

结 论

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根据上述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其《节能评估报告》是不需要委托编制的,只向当地主管部门提交《节能登记表》即可。这不仅为企业节省了相关的委托编制费用,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而且避免了一大堆繁琐的行政审批手续,提高了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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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必须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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