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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发布:《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附全文)

2016-12-15 13:3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再生铅行业危险废物工信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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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源消耗及资源综合利用

再生铅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的有关要求,符合《再生铅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5323-2010)标准要求。预处理-熔炼企业熔炼工艺能耗应低于125千克标煤/吨铅,精炼工序能耗应低于22千克标煤/吨铅,铅总回收率大于98%,熔炼废渣中铅含量小于2%;废铅蓄电池预处理工艺综合能耗应低于5千克标煤/吨含酸废电池。

四、环境保护

(一)再生铅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要求。

(二)再生铅企业应达到《再生铅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6年公告第36号)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

(三)再生铅企业应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符合《废铅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的相关要求。破碎分选废铅蓄电池后的塑料应经过清洗并满足《废4塑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364-2007)相关要求后方可再生使用。

(四)再生铅企业在收购废铅蓄电池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技术可行,处理设施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转。企业应规范物料堆放场、废渣场、排污口的管理。

(五)再生铅企业废水应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清水循环利用,污水深度处理,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排放口达标排放。有组织排放废气中铅烟、铅尘应采用自动清灰的布袋除尘技术、静电除尘技术等进行处理,酸雾应采取收集冷凝回流或物理捕捉加碱液吸收的逆流洗涤等技术进行收集或处理。车间内的铅烟、铅尘和硫酸雾应收集处理,防止铅烟、铅尘和酸雾逸出,减少铅烟、铅尘和酸雾无组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满足《再生铜、铝、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4-2015)的要求。

(六)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相关要求进行处理处置。对于没有处置能力的再生铅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持有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劳动保护用品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七)再生铅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应制定完善的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重金属环境污染应急预案,具备相应的应急设施和装备,定期开展环境应急培训、演练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企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公开环境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再生铅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再生铅生产,持证排污,达标排放。

(九)再生铅企业应在申报规范公告前的两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十)对于在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环保专项行动违法企业明细表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系统等中存在违法信息的企业,应当完成整改,并提供相关整改材料,方可申请列入符合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五、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

(一)再生铅企业建设项目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必须配备泄漏报警、应急事故池和故障急停等装置。企业作业环境必须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6接触限值》(GBZ2.1-2007)的要求。

延伸阅读:

关于《再生铅行业规范条件》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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