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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6-12-17 08:55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十条水环境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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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获悉,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已经印发。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要求,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卫生计生委

2016年12月6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等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12月12日印发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实施情况及水环境质量管理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质量优先与兼顾任务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日常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行政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以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刚性要求,兼顾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水环境质量目标包括:地表水水质优良比例和劣Ⅴ类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比例、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地下水质量极差控制比例、近岸海域水质状况等五个方面。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染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船舶港口污染控制、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强化科技支撑、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等八个方面。

考核指标见附1,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见附2。

延伸阅读:

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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