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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

2016-12-17 11:2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垃圾焚烧发电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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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

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促进技术进步,提高设备效率、性能与可靠性,提升国际竞争力。建设可再生能源综合技术研发平台,建立先进技术公共研发实验室,推动全产业链的原材料、产品制备技术、生产工艺及生产装备国产化水平提升,加快掌握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设备制造能力。充分发挥企业的研发创新主体作用,加大资金投入,推动产业技术升级,加快推动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快速下降。

(三)建立可再生能源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开展可再生能源电站主体工程及相关设备质量综合评价,定期公开可再生能源电站开发建设和运行安全质量情况。加强可再生能源电站运行数据采集和监控,建立透明公开的覆盖设计、生产、运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和安全故障预警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行业事故通报机制,及时发布重大事故通报和共性事故的反事故措施。建立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优胜劣汰市场机制,构建公平、公正、开放的招投标市场环境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不良行为负面清单制度。

(四)提高可再生能源运行管理的技术水平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自动化管理水平和技术改造,提高发电能力和对电网的适应性。逐步完善施工、检修、运维等环节的专业化服务,加强后服务市场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产业服务和技术支持体系。大力推动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并网消纳技术研究,重点推动电储能、柔性直流输电等高新技术的示范应用,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加强调峰能力建设,挖掘调峰潜力,提高电力系统灵活性。完善电网结构,优化调度运行,加强新能源外送通道的规划建设,提高外送通道利用率,逐步建立可再生能源大规模融入电力系统的新型电力运行机制,实现可再生能源与现有能源系统的深度融合。

(五)完善可再生能源标准检测认证体系

加强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的协调发展,形成覆盖资源勘测、工程规划、项目设计、装备制造、检测认证、施工建设、接入电网、运行维护等各环节的可再生能源标准体系。鼓励有关科研院校和企业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相关标准的编制36修订工作,推进标准体系与国际接轨。支持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加强设备检测和认证平台建设,合理布局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产品检测试验中心。提升认证机构业务水平,加快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装备市场秩序。推进认证结果国际互认,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装备企业参与全球市场提供支持。

(六)提升可再生能源信息化管理水平

建设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实行可再生能源行业信息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全面、系统、及时、准确监测和发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行信息,为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和政策决策提供支撑。充分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化管理体系,建设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证系统、测试系统和数据中心,为产业提供全方位的数据和信息监测服务。

八、保障措施

为落实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实现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导向的管理体系

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规37划目标,确定规划期内各地区一次能源消费总量中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指标,以及全社会电力消费量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比重指标。抓紧研究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并网的电力运行机制及技术支撑方案,建立以可再生能源利用指标为导向的能源发展指标考核体系,完善国家及省级间协调机制,按年度分解落实,并对各省(区、市)、电网公司和发电企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进行监测,及时向全社会发布并进行考核,以此作为衡量能源转型的基本标准以及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措施。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并将主要目标和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落实可再生能源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国家明确的风电、光伏发电的年度保障小时数。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推进适应可再生能源特点的电力市场体制机制改革示范,逐步建立新型电力运行机制和电价形成机制,积极探索多部制电价机制。建立煤电调频调峰补偿机制,建立辅助服务市场,激励市场各方提供辅助服务,建立灵活的电力市场机制,实现与常规能源系统的深度融合。

(三)建立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

根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的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机制,进一步完善新能源电力的补贴机制。通过设定燃煤发电机组及售电企业的非水电可再生能源配额指标,要求市场主体通过购买绿色证书完成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通过绿色证书市场化交易补偿新能源发电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逐步将现行差价补贴模式转变为定额补贴与绿色证书收入相结合的新型机制,同时与碳交易市场相对接,降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财政资金补贴强度,为最终取消财政资金补贴创造条件。

(四)加强可再生能源监管工作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有关要求,确保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加强。强化规划、年度计划、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标准的指导作用,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和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打造法规健全、监管闭合、运转高效的管理体制。完善行业信息监测体系,健全产业风险预警防控体系和应急预案机制,完善考核惩罚机制。开展水电流域梯级联合调度运行和综合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新能源项目信息管理,建立覆盖全产业链的信息管理体系,实行重大质量问题和事故报告制度。定期39开展可再生能源消纳、补贴资金征收和发放、项目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项目并网接入等专项监管工作。

九、投资估算和环境社会影响分析

(一)投资情况

到2020年,水电新增装机约6000万千瓦,新增投资约5000亿元,新增风电装机约8000千瓦,新增投资约7000亿元,新增各类太阳能发电装机投资约1万亿元。加上生物质发电投资、太阳能热水器、沼气、地热能利用等,“十三五”期间可再生能源新增投资约2.5万亿元。

(二)环境社会影响分析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替代大量化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显著增加新的就业岗位,对环境和社会发展起到重要且积极作用。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在能源生产过程中不排放污染物和温室气体,而且可显著减少各类化石能源消耗,同时降低煤炭开采的生态破坏和燃煤发电的水资源消耗。农林生物质从生长到最终利用的全生命周期内不增加二氧化碳排放,生物质发电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等污染物也远少于燃煤发电。

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折合7.3亿吨标准煤,其中商品化可再生能源利用量5.8亿吨标准煤。届时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相当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4亿吨,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约100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排放约430万吨,减少烟尘排放约580万吨,年节约用水约38亿立方米,环境效益显著。

可再生能源产业涉及领域广,可有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可大幅增加新增就业岗位,也是实现脱贫攻坚的重要措施,对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更是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动力。2020年,全国可再生能源部门就业人数超过1300万,其中“十三五”时期新增就业人数超过300万。结合我国海洋能资源分布及地方区位优势,妥善协调海岸和海岛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因地制宜开展海洋能开发利用,使我国海洋能技术和产业迈向国际领先水平。完善海洋能开发利用公共支撑服务平台建设,初步建成山东、浙江、广东、海南等四大重点区域的海洋能示范基地。加强海洋能综合利用技术研发,重点支持百千瓦级波浪能、兆瓦级潮流能示范工程建设,开展小型化、模块化海洋能的能源供给系统研发,争取突破高效转换、高效储能、高可靠设计等瓶颈,形成若干个具备推广应用价值的海洋能综合利用装备产品。开展海岛(礁)海洋能独立电力系统示范工程建设;在浙江、福建等地区启动万千瓦级潮汐能电站建设,为规模化开发海洋能资源奠定基础。

延伸阅读:

国家能源局印发《生物质能发展“十三五”规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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