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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印发《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

2016-12-20 09:01来源: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键词:环境保护督察环境质量重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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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守住“五个决不能”底线,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近日,重庆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环境保护督察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将每2年对各区县开展一次集中环保督察。

该《办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督察重大制度的体现与创新,也是深化改革、提档升级我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的制度基础。环保督察将成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抓手。

《办法》规定,重庆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督察主要内容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环境质量改善和环保目标考核任务推进情况,突出环境问题及其解决处理情况,环境保护督察中提出的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等几个方面。其中,全市五大环保行动实施方案和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明确的重点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推进情况,区域性、流域性、行业性突出环境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偷排偷放污染物、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突出环境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的解决和处理情况等都将成为督察的重要内容。

在督察形式方面,我市环境保护督察采取日常监察与集中督察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日常监察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出专门人员不定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明显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应当责成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立即处理。集中督察采取派出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被督察地的形式开展。集中督察从2017年开始,每2年对各区县督察一遍,督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级部门和单位,采取不定期开展环境保护集中督察的形式进行。集中督察主要步骤是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

《办法》规定,督察结果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和市级党政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移交市委组织部作为评价、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需要问责或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处理。被督察区县党委、政府和有关市级部门、单位要按照督察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于督察情况反馈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政府,并在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

此外,重庆还将加强环境监察信息化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基于信息化的新型环境监察体系。

延伸阅读:

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实施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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