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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7-01-03 08:48来源:农业环境科学作者:鞠昌华 等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处置农村生活垃圾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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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设施建设问题

(1)村组环卫设施建设不足。长期在城乡二元结构下,我国农村环境卫生未得到重视,大多数村组尚未建设环卫设施,目前仅在部分城乡结合部以及在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支持的试点示范区开展了相关环卫设施的建设,垃圾收集设施不足导致多数农村不得不处于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状况。

(2)最终垃圾处置场所建设滞后。由于垃圾填埋场设置要求越来越高,垃圾焚烧项目近年来遭遇阻力较大,各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总体滞后。此外,由于各地过去环卫规划多以城镇生活垃圾处理量为依据,导致新增收集的农村生活垃圾接纳能力不足。据广东省19县的调查显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较低,覆盖率仅40.72%。

2.4资金问题

(1)环卫设施建设经费缺口大。长期城乡二元结构下,我国农村环境卫生未得到重视,环卫设施建设严重不足,目前仅在部分城乡结合部以及在农村环境整治专项资金支持的试点示范区开展了相关环卫设施的建设,环卫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如江苏省利用23.1亿元资金三年建成1028个行政村的环境整治建设工程,按此计算,我国共有大约60万个行政村,完成农村环境整治建设工程需要约1.35万亿元。

(2)农民缺乏环保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2013年我国农民人均年纯收入8696元,远低于城市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水平,农民本身环保支付能力不足,同时也缺乏环保支付的意愿。如对无锡市郊区农民环保支付意愿的调查显示,65.7%的人希望政府全部支付,33.4%人选择主要由政府出钱,村民适当交一点,只有0.8%的人选择主要由村民集资,政府适当补一点;但是在具体环保支付意愿调查中,高达72.2%的人不愿支付环保费用,25%的人愿意每人每月支付0~10元,仅2.8%的人愿意每人每月支付10元以上。

(3)环保基础设施运行经费无来源。目前我国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针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不允许用于后期运营维护。如在我国华东地区农村环境整治示范点调研发现,许多环保基础设施没有正常运行,成为“面子工程”或者“晒太阳工程”。按照环保基础设施维护及运行管理费用占其建设费用的20%计算,浙江省农村环境整治维护运行费用每年需要3.8亿元,全部建成后所需费用达67亿元。由于国家专项资金没有运营维护资金,地方上在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上已经投入了大量资金,无力承担环保基础设施日常运营维护资金,使设施得不到正常的运行维护,导致工程设施移交当地后往往不能得到长效运行。

(4)有限资金被挪作他用。目前我国环卫建设资金有限,加之农村经济不发达,相当部分地区村镇财政经费严重不足,在一些地区把专项经费挪作他用,层层雁过拔毛,导致环卫建设经费更是雪上加霜。

2.5技术问题

(1)农村垃圾的处置在技术上常直接参考城市处置模式,缺少对堆肥等资源化利用的设计。据宋欢对广东农村地区的调查,在沼气普及的农村,仅7.29%的农户有餐厨垃圾产生;而在无沼气池的农村,有餐厨垃圾产生的农户高达50%。但是,在实际生活垃圾处置中多直接参考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模式,忽略了农村生态系统,尤其是农业生态系统自身对有机废弃物的消解能力,这样一方面不得不加大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压力,另一方面又会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同时由于有机肥的不足,还将导致我国化肥投入过大。

(2)规划设计缺乏科学规范的技术审查。农村环卫设施建设体量较小,未能参考城市环境卫生规划和设计的相关规范,建立起自身规范的技术审查制度、机构、人员及相应的审查要求。

2.6运行问题

(1)尚未建立制度化保洁队伍。由于保洁队伍建设需要长期资金支持,目前我国农村仅在部分试点示范地区农村建立了保洁队伍,多数农村尚未建立起制度化保洁队伍。即使在试点示范地区农村,因检查需要成立了保洁队伍,但是由于缺乏资金支持和监督考核机制也流于形式。

(2)缺乏对农民环保意识和行为规范的培养。由于农民缺乏环境意识和良好的卫生习惯,相当部分村民仍随意丢弃垃圾。如对无锡市城乡结合部锡山区农村调查结果显示,100%的村民认为村庄环境破坏与村民自身环保意识不强相关。

3对策与建议

3.1法制保障

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处置法律法规体系。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正案)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条例,细化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中要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要求;三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要求,各地方应尽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明确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此外,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是对法律法规的必要补充,应尽快制定与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要求相适应的城乡规划强制性技术规程和标准。

3.2规划保障

(1)强化规划。规划先行方能确保农村环卫体系建设的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因此需制定明确的规划细则要求,充分利用规范的规划技术支持,并通过前期的规划保障后期建设运行的科学合理性。

(2)优化规划。垃圾收集点选址规划应重视对农村分散居住等特点的关注,合理规划安排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便于后期村民的定点投放、收集和运输,避免因不合理布局带来的运行不便。

3.3环境管理

(1)建立农村生活垃圾专门管理机构。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纳入现有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局或住宅建设部门的职能范围,并对与农村不相容的城市名称微调,同时通过成立专门的农村环保管理机构来加强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监督管理。

(2)建立和强化“政府统一协调、乡镇全面负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行政村联合推进”的工作机制。在合理就地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建立并完善以“户集、村收、乡镇运、县处理”为主体的垃圾集中收集处理运作网络。

(3)建立保洁队伍。乡镇成立环卫所,并配备专职环卫管理人员,在行政村建立和完善保洁员、清运员、监督员“三员”队伍,按照“定职责、定内容、定时间、定范围、定报酬”五定方针,建设稳定的保洁队伍。同时,加强保洁员工作考核,建立考核结果与作业人员报酬挂钩制度,并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细则。

(4)建立健全考核督查机制。通过县对乡镇、乡镇对村、村对保洁队伍自上而下三级联动的考核督查机制,实行层层监督,严格考核,并充分发挥各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能,将农村环境保洁工作、垃圾收集清运工作与各项创建、考评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年度考核成绩列入干部年度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和乡镇文明建设考核。

延伸阅读:

2016年生活垃圾处理行业政策分析:十三五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

原标题:我国农村生活垃圾处置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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