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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审议 严惩水污染行为不给企业“打算盘”机会

2017-01-04 10:31来源:法制网关键词:水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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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雯认为,化肥农药合理使用的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并未见效果,目前不仅要求合理使用,而应当强制减少使用。她建议增加规定,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化肥和农药的使用量,鼓励采取生态措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防止造成水污染。”

马志武委员认为,修正案草案不足的地方就是责任划分不清楚,比如农田灌溉用水要符合用水的标准,符合用水标准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和监测?因为农田灌溉用水与上游的采矿、规模化养殖污水排放有关,有时是跨流域的,不明确责任部门,灌溉水到农田是不是符合标准就没有人负责任。这次草案修改特别强调了饮用水安全,但是农田灌溉水也是至关重要的,它是“舌尖上的安全”的源头,建议对农田灌溉用水的责任主体作出明确。

地下水保护缺顶层设计

由于更具有隐蔽性,地下水污染修复难度更大。这几年,我国曾发生了很多次水污染事故,2013年山东潍坊发生严重的地下水污染、2014年腾格尔沙漠暗管排污事件等,引起了全国人民的高度关注。根据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全国5118个监测井点的地下水水质的监测结果显示,优质占9.1%,良好占25%,较好占4.6%,较差占42.5%,极差占18.8%,差和极差加起来超过了60%。

修正案草案关于地下水污染防治增加了两款规定,一是增加了有关企业要采取防渗漏措施,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二是增加了地下油罐要使用双层罐。分组审议中,多位委员认为目前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地下水污染,必须采取更为坚决果断的措施保护地下水。

杨卫委员说,“现在大江大河的水污染情况在慢慢向好的方向发展,而地下水污染比以前越来越严重了。由于一些污染企业把污染物排到地下,或者由于石油开采方面的作业,地下水污染还是比较严重的。”他建议,光靠企业监测地下水是有利益冲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对管辖区域的地下水情况进行监测,而且地下水的情况变坏就应该对政府行政上的不作为进行问责。

王庆喜委员认为从保护和治理地下水污染的角度来看,修正案草案还远远不够,还缺乏顶层设计,建议在修正案草案中明确国家制定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并且要建立地下水环境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价体系和监测预警机制,同时还建议工作层面尽快启动地下水环境普查,把家底摸清楚。

杨震建议增加一条,严禁企事业单位深埋排污,杜绝这样一种现象。“因为水会流动,不能保证将来不污染某个水源。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条虽然讲到了地下水,但讲的是工程建设中防治污染地下水。”

农田灌溉水应符合标准

修正案草案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农产品加工和养殖业废水以及城镇污水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白志健委员认为,农田灌溉用水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对人民身体健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应当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建立监测点,同时要明确和完善保护程序。建议第五十四条增加两方面内容:一是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监测点,确保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的污水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是发现农田灌溉用水不符合相应水质标准的,环境保护部门应责令排放者暂停生产经营,停止排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

“一定要严格控制向农田排放废水、污水。农田污染很难修复,农田污染必然造成农产品污染。”李世明委员认为,目前城镇人口大量增加,大量废水、污水要排放,“地方”概念过于宽泛。建议国家统一标准,而且要明确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废水、污水,应当经过严格的处理,符合国家规定排放标准,违反就要严肃处罚,而且要明确监测和处罚的措施,这样才能保证农田用水的安全,从而保证农产品安全。

延伸阅读:

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

原标题:严惩水污染行为不给企业“打算盘”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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