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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印发《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全文)

2017-01-13 13:0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废钢铁废钢铁加工行业环保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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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员培训

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制定完善的岗位操作守则和工作流程,明确人员岗位责任和工作权限,对大型破碎机、门式剪切机、抓钢机等大型设备操作人员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进行相关岗位技能培训,取得相关部门或机构颁发的对应工种职业技能证书,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企业组织人员参加行业培训,提高企业人员素质。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对作业环境的粉尘、噪声等进行有效治理,达到国家卫生标准,配备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5按规定限期达标。

(二)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设计、投入生产和使用前,应依法经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验收。

(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作业环境应满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业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四)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应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五)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用工制度应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

八、监督管理

(一)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准入条件要求。各有关部门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信贷融资、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等工作应以准入条件为依据。

(二)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执行准入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相关行业协会协助国家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对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技术工艺、发展规划以及与钢铁企业之间建立配送机制进行指导。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废钢铁加工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企业加快技术改造,规范各项管理,达到准入条件规定的各项标准要求。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后,负责公告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行社会监督并进行动态管理。

(五)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督导作用,让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监督,加快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和产业升级。

九、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类型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2012年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号)同时废止。(四)本准入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适时进行修订。

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管理工作,规范废钢铁加工行业发展,提升行业发展水平,依据《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企业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公告。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中国废钢铁应用协会负责协助做好行业规范管理相关工作,建立和维护废钢铁加工行业信息服务平台。

第二章申请和核实

第四条申请公告的废钢铁加工配送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建设项目的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等手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生产、销售和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延伸阅读:

《废钢铁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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