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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2017-02-06 10: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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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健全配套制度体系。根据我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开展生态系统保护的投入成本与机会成本、生态受益者的收益、生态系统破坏后恢复成本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作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基础;建立健全鉴定生态环境受损程度的技术标准,将保护生态环境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丧失发展权的机会成本纳入到生态保护补偿标准计算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或者环境友好型生产经营方式所产生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服务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与核算,作为生态保护补偿标准的参考和理论上限值,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核算试点。进一步完善县域生态价值指标计算体系和生态环境质量评价考核体系,大力推动全省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重要湖泊水功能区、跨地区流域断面水量水质重点监控点位布局和自动监测网络,加强生态资源环境质量功能动态监测与过程性监测,定期对生态环境变化状况、生态系统结构、生态功能以及生态恢复修复效果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加快推进生态保护补偿价值评价及监测评估技术信息化和生态保护补偿标准化。建立生态保护补偿信息发布机制,规范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等,及时准确发布全省生态保护补偿的标准、方式、资金使用、成效等方面的信息。实现对州、市、县、区全覆盖的生态环境质量年度动态监测、评价。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对全省范围的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统一进行确权登记,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交易平台,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统计局负责)

(十五)创新政策协同机制。落实国家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与生态保护补偿协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健全生态保护市场体系,完善生态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行居民生活用水、电、气阶梯价格制度,完善污水、垃圾处理及排污收费政策,继续落实完善差别电价政策,落实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等惩罚性价格政策。实施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完善有偿使用、预算管理、投融资机制,培育和发展交易平台。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继续推进澄江、陆良、元谋“三试点”工作,推进水权水市场改革。逐步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等体系,完善落实对绿色产品研发生产、运输配送、购买使用的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政策。(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能源局、物价局、地税局、国税局负责)

(十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化和法制化。进一步完善有关地方立法中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条款。鼓励各州、市出台相关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有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等。建立生态保护者权益保护制度、生态保护补偿协商响应机制,做好税收征管服务,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制保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林业厅、水利厅、地税局、统计局、能源局、国税局、法制办等负责)

五、狠抓落实,确保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和目标任务。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省级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省级协调机制,负责全省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研究解决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跨行政区域以及产业间环境问题的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生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要成立相应协调机制,确保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十八)加强督促问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和权责落实的监督管理,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引导企业、社会团体、非政府组织等各类受益主体履行生态保护补偿义务,督促生态损害者履行治理修复责任,督促受偿者履行生态保护建设责任。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工作成效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每年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和监察,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严肃查处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不当使用等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九)加强舆论宣传。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宣传教育力度,使各级领导干部确立提供生态公共产品也是发展的理念,使生态保护者和生态受益者以履行义务为荣、以逃避责任为耻,自觉抵制不良行为。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思想,使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和意识深入人心。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公开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来源及去向、有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生态保护补偿成效等信息,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和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良好社会氛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延伸阅读:

中国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历程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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