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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印发(附全文)

2017-02-06 15:14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节能审查能源利用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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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等。

第十二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出现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的,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按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

第十四条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报告及其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竣工验收中必须包括节能验收内容。凡按照相关规定,达不到节能标准的,或节能审查意见未落实的,工程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七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核查。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应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实施全省节能审查信息动态监管,对各市州节能审查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对重大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违法违规问题进行公开,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甘肃”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级节能审查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甘肃省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单》(甘政发〔2016〕85号)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目录,国家发展改革委未制定并公布前,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甘政办发〔2010〕211号)同时废止。

延伸阅读:

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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