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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印发《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17-02-16 13:4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PPPPPP项目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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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规范管理和有效使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快PPP模式推广应用,推进PPP项目规范实施,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打造经济新增长点,河北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河北省省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广应用,规范PPP项目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在全省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36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6〕92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办发〔2016〕54号)、《财政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6〕85号)等相关文件以及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PP项目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在省级财政预算“推广运用PPP模式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市县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推广应用PPP模式的奖励和补助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强化导向、突出重点、严格管理、注重绩效”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推动PPP项目加快实施和规范落地,提高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和效率。

第二章 奖补标准及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奖补资金分为奖励资金和补助资金两部分。奖励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补助对象为市县财政部门。

第五条 奖励资金:对PPP示范项目和落地项目进行奖励。

1.示范项目奖励。对经过评审纳入财政部PPP示范的项目,按照投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为:投资额10亿元以下的每个项目奖励200万元,10亿元(含10亿元)至100亿元的奖励280万元,100亿元以上(含100亿元)的奖励350万元。

2.落地项目奖励。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财政部PPP示范的落地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并签订合同的,每个项目奖励100万元。

第六条 补助资金:对有示范项目或落地项目的市、县进行工作补助。采用因素法,分档进行工作补助。分配因素包括年度PPP综合信息平台审核通过项目数量和投资规模、信息更新及时性和内容完整性、推介项目数量、落地项目数量、业务培训次数、引导支持政策出台情况、季度统计报表及项目分析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等。

第七条 奖补资金可统筹用于项目前期工作、资本金注入、财政补贴等与PPP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三章 奖补资金的申报与审核

第八条 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申报材料的组织汇总工作,统一上报省财政厅;定州市、辛集市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汇总下列材料并加盖公章,项目相关信息应与录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一致。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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