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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环保部等16部门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全文)

2017-03-12 11:0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质量去产能钢铁行业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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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产能退出。通过依法关停、停业、关闭、取缔整个企业,或采取断电、断水,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等措施淘汰相关主体设备(生产线),使相应产能不再投入生产。(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政策措施

(十)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和省级淘汰落后产能专项奖励资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价格等主管部门配合)

(十一)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煤炭主管部门负责)

(十二)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十三)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局负责)

(十四)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接续和转移,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负责)

(十五)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国土资源、财政主管部门负责)

(十六)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能源消耗情况,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全面调查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注销生产许可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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