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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一名举报企业偷排废气的市民近日获得3万元奖励。这是佛山实施《佛山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以来,发放的首份举报奖金。
8种行为适用有奖举报
《奖励办法》列出了8种适用的举报行为,明确市民如果发现有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成化工、电镀、纺织印染、造纸、铝型材、金属表面处理企业,并排放污染物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方式排放废水的;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废水、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的;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环保部门已采取责令停止生产、查封扣押等措施,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的;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私设暗管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均可以向环保部门举报。
最高可奖励20万元
“举报内容越翔实、与违法事实越契合、提供的证据越充分,且能参与到现场调查取证的,给予的奖励也越高。”佛山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根据《奖励办法》设定的3种奖励标准,如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根据举报价值等级,可分别按案件罚款金额的20%、10%、5%的标准予以奖励,最高可奖到20万元;对于取证相对困难、只能提供线索的举报,也会给予一定奖励,最低不低于500元。
除了奖励金额提高外,一些具体的举报规定也有所改变。根据原有办法,举报人原则上应当实名举报,在举报时需提供姓名和联系方式。而《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再需要提供身份证号和家庭住址,领奖时才需要携带身份证,有效打消了举报人顾虑。
值得注意的是,《奖励办法》还明确了几种形式不予奖励。即举报事实不清、环境违法主体难以确定;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或已被环保部门掌握的;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保部门依法作出处理的;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罚企业15万元,奖举报者3万元
2016年11月9日,举报人向佛山市环保局举报南海区某企业存在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接到报后,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人的指引到被举报企业进行检查。
经查,企业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但现场发现其一台热风炉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因长期使用已老化,麻石脱硫塔已被腐蚀出现很多漏洞口,烟气管道也存在破损,部分燃烧废气未经完全处理连同喷淋水从漏洞口及破损处冒出,烟气积聚在处理设施周边,现场烟雾缭绕,带有一股硫化物的刺鼻气味,废气治理设施的喷淋水经pH试纸检测呈酸性。
企业上述行为属于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佛山市环保局责令被举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企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被举报企业于2017年1月完成了缴款。
与此同时,因举报人举报的企业行为属于《奖励办法》的“适用举报行为”,即举报内容翔实,经查证与违法事实相符,且举报人能亲自到现场配合开展调查取证,在举报人协助下,环保部门能够直接、快速地查处这一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奖励办法》规定,举报人的举报价值等级为重大价值,且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立案并实施罚款,按案件罚款金额的20%的标准予以奖励。
“佛山市环保局对举报人按案件15万元罚款金额的20%的予以奖励,即奖励3万元。”日前,举报人已收到奖励奖金。
评论:严格执法是对举报者的最大保护
举报属于公众参与的范畴,也是社会监督的重要形式。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修订时首次增加了举报制度,赋予公民举报权利,并明确了对举报人的保护。
立法层面对举报制度的肯定,也让各级环保部门纷纷出台或者修订有奖举报制度,奖励金额也是一地高过一地,目的都是为了鼓励更多的公众投身环境保护事业,监督环境违法行为。
然而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是,为什么在重奖之下,公众参与热情仍不够高?是不是这样的重奖,领取起来有些“烫手”?
在各地“有奖举报忽冷忽热”的现实下,佛山市民为何能一如既往、义无反顾加入到环境违法举报行列?这恐怕不仅是因为有诱人的重金奖励,放心的匿名举报,更是因为佛山环保部门坚决对每一起环境违法行为的严惩,鼓励着更多的举报者,一旦发现违法线索,便不怕麻烦,不担心被打击报复,坚决予以举报揭发。
只有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才能让举报者得到最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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