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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辽宁省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2017-04-06 13:4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河长制水污染辽宁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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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十三五”规划的目标,到2020年,省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8%,全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下同)比例达到51.16%,全面实现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确定的目标。其中,辽河流域(包括辽河干及其支流)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23.81%以上;大浑太流域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43.33%以上;凌河流域(包括大、小凌河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4.29%以上;鸭绿江流域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沿海诸河流域(包括大洋河、庄河、碧流河、大沙河、复州河、大清河、兴城河、六股河等)河流考核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71.43%以上。地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6.2%以上,全省地下水质量不再下降,辽河、凌河保护区等主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有效解决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河道生态环境明显趋好。

到2030年,省内全国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95%,全省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60%以上,地级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地级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8%以上。基本杜绝向河道倾倒垃圾、违规占河、乱采盗挖等问题,全省河湖生态系统显著改善,逐步恢复自然健康状态。

重点河流:按照河流对地区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影响程度,省初步拟定56条河流作为“十三五”期间治理保护重点。其中辽河流域有17条,分别为辽河、绕阳河、柳河、清河、柴河、凡河、寇河、招苏台河、亮子河、马仲河、八家子河、长河、万泉河、螃蟹沟、一统河、庞家河和鸭子河;大浑太流域有17条,分别为浑河、太子河、大辽河、英额河、苏子河、东洲河、李石河、蒲河、北沙河、细河(浑河支流)、南沙河、细河(太子河支流)、海城河、运粮河、柳壕河、五道河和劳动河;鸭绿江流域有6条,分别为鸭绿江、浑江、爱河、草河、大雅河和蒲石河;辽西沿渤海诸河流域有9条,分别为大凌河、小凌河、女儿河、大凌河西支、第二牤牛河、六股河、细河、兴城河和五里河;辽东沿黄渤海诸河流域有7条,分别为大洋河、碧流河、大清河、大沙河、浮渡河、庄河和复州河。

四、组织体系

(一)河长。

1.河长设置。河长分为区域总河长、副总河长和流域、河流或片区河长。

(1)总河长。按照行政区域“全覆盖”的原则设立总河长、副总河长。省、市、县、乡四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乡级可不设立副总河长)分别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兼任。

(2)河(段)长。按照“不重不漏、突出重点,上下贯通、便于考核”的原则设立流域、河流(河段)或片区河长(以下简称河长),凡列入我省地表水和水功能区考核的河流要无缝覆盖、每一段都要有河长。河长由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同志兼任。

省级按照“流域与区域相结合”的原则分别设立5大流域河长。5大流域分别为辽河流域、大浑太流域、鸭绿江流域、辽西沿渤海诸河流域和辽东沿黄渤海诸河流域。5大流域河长分别由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兼任。

2.河长职责。各级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对河长制工作负总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内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对流域(河流)或片区河长制工作及实施目标负责。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质达标、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破坏航道、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实行联防联控;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3.公示制度。在河湖显著位置、重要水质监测点位等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开河长姓名、职务、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河长制办公室。

1.机构设置。省、市、县三级均应设置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设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

2.工作职责。河长制办公室承担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协调落实本级河长及上级河长制办公室确定的工作事项,组织拟订本地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在河长制办公室组建前由水利部门牵头组织编制工作方案)、根据相关部门意见统筹制定河长制考核办法和相关工作制度,协调各有关部门拟订本行业工作目标、统筹拟订本地区及各河长责任区综合工作目标,组织各有关部门开展监督考核工作、综合汇总考核结果;及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及总河长、河长汇报工作情况、报告工作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有关情况和反映问题,督促各部门落实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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