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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6月1日实施(全文)

2017-04-11 10:1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再生水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利用管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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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办法”中获悉,“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管理等活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规〔2017〕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再生水利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第六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鼓励政策,鼓励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节约用水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质供水、就近利用的原则,结合市政建设计划,编制市、县(市)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

第九条 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下列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

(一)城市绿化、冲厕、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城市杂用水;

(二)冷却、洗涤、锅炉、工艺等工业用水;

(三)湿地、景观等环境用水;

(四)地表水、地下水等补充水源水。

第十条 再生水不得使用下列污水作为水源:

(一)电镀、化工、印染、冶金等行业排放的工业污水;

(二)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排放的污水和放射性废水;

(三)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

除传染病医院、结核病医院外的其他专科医院或者综合医院污水作为再生水水源时,必须经过消毒处理,产出的再生水仅限用于独立的系统,不得与人直接接触。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应当配套建设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

按照再生水利用系统建设计划,在集中型再生水利用系统管网覆盖区域以内新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再生水用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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