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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促进重点领域低碳发展
(一)工业领域。
10.有效控制工业领域碳排放。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15%,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强化工业碳排放标准执行力度,提高高碳排放行业新建项目准入门槛,贯彻执行国家火电、钢铁、建材、有色、化工等重点行业新建项目碳排放限值。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主要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内先进水平。逐步开展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环境保护厅)实施一批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促进企业进一步降低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水平,实现产业绿色低碳发展。(牵头单位:省环境保护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11.实施工业能效赶超行动。贯彻强制性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加强我省电解铝、钢铁、铁合金、水泥和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企业执行能效标准、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机电设备等制度专项监察。在电解铝、水泥等高耗能行业落实阶梯电价和差别电价相关政策。开展重点行业节能改造,推动由工序节能改造向系统节能改造、由单个企业改造向园区节能改造转变。强化能耗在线监测,推动重点工业企业建设能源管控中心,优化提升能源管理水平。深入落实《青海省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行动方案(试行)》(青经信电〔2016〕299号),加快推进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规范长效开展。(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
(二)建筑领域。
12.推动绿色低碳建筑发展。加快建筑能耗定额、限额制度及超定额加价等用能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建筑行业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建立符合青海省情的建筑节能、低碳及绿色建筑政策法规、行政监管、技术支撑、市场服务、公共建筑监管体系,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及建材评价体系。大力实施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强化绿色低碳建材推广应用,着力推进农村建筑节能,大力发展绿色农房。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长效机制,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分布式发电、地热能等新能源技术。“十三五”期间,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全部执行65%及以上节能标准,西宁市、海东市、格尔木市执行75%节能标准,农村住房按照50%节能标准进行建设,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建建筑比例超过30%,绿色建材在新建建筑中应用比例达到30%,新能源建筑应用比例超过20%,实现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下降10%。(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林业厅、省农牧厅、省能源局)
(三)交通领域。
13.促进绿色循环低碳交通发展。严格落实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加快公交汽车、客运班车和出租汽车能源结构改造,严格控制高能耗车辆和未达标车辆进入运输市场。(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加大黄标车淘汰力度。(牵头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体系建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继续贯彻落实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加快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公交专用道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道路旅客运输组织方式,深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建设,推进西宁市、格尔木市甩挂运输试点,提升干线运输组织效率和集约化水平。到“十三五”末,省会西宁市率先全面完成“绿色交通城市”建设,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40%,绿色公共交通车辆比例达到100%;其他市州着手制定本地区《绿色交通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并逐步开展相关工作。到2020年,城市公共汽车和出租车中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分别达到85%以上;与2015年相比,营运客车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2.6%,营运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4%,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CO2排放下降4%。(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公安厅、省商务厅)
(四)林业领域。
14.兴林固碳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推进国土绿化行动,扩大集水托盘、柔性护坡等生态治理新产品使用范围,继续推进退耕还林、天保、三北等林业重点工程和三江源、祁连山、青海湖流域及周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一批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建设。深入推进国有林场、集体林权、垦区及草原承包经营改革,建立完善湿地、草原、林地等生态补偿政策。到2020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7.5%,林地蓄积量达到5300万立方米,全面完成国家下达新增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把营造林工程项目与改善人居环境相结合,不断加大城镇、乡村绿化以及城镇周边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力度,实施城镇周边绿化示范工程。积极培育发展林业产业,推进林业产业体系建设。探索符合国际规则的可计量、可报告、可核查的林业碳汇技术标准,建立碳汇交易平台,在深入开发碳汇林业项目的同时,积极开发湿地碳汇项目。(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农牧厅、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加快推进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牵头单位: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等部门)
(五)农业领域。
15.积极发展低碳和生态农业。切实加强草原保护和改良利用,积极推动农村新型能源应用,加快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行动,逐步推广现代高效施肥技术,不断丰富完善有机肥源利用技术,建立新型肥料使用技术规程。全面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立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到“十三五”末,通过实施生态保护工程、保护性耕作等土壤改良方式,重度退化草地治理率达到35%以上,草地综合植被覆盖度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天然草地牧草产量稳定在800万吨以上,规模畜禽养殖区建设废弃物存储处理利用设施达75%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85%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90%以上,全省配方肥面积达到300万亩,提前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牵头单位:省农牧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五、打造循环经济发展新优势
16.着力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深入实施《青海省建设国家循环经济发展先行区行动方案》(青发〔2013〕20号),构建园区间循环利用、产业互补的大循环,企业间上下游衔接、交叉利用的中循环,企业内废弃物综合利用回收的小循环。延伸产业链条,推进盐湖化工与能源化工、有色金属冶炼与建材工业、冶金工业与烯烃产业的有机融合。在现有盐湖化工综合利用、盐湖资源开发氯平衡、光伏、锂电、铝及铝深加工、铜及铜深加工、铅锌冶炼及深加工、有色金属综合利用硫平衡、钢铁、煤化工、藏毯绒纺、特色资源开发及深加工等12条循环经济产业链基础上,继续强链补链、完善提升。在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打造形成光电、氯平衡、光伏光热、盐湖化工、能源化工等具有青海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链。加快推进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海东工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最大限度降低园区物耗、水耗和能耗,改变粗放的能源资源利用方式,提高园区物质集中率、资源产出率,增强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
17.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推进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合理布局社区便捷回收设施,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设施,鼓励专业化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社区建立回收点。提高餐厨垃圾处理水平,鼓励垃圾分类和生活用品回收再利用,推进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目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能源局等部门)推进化工、有色(黑色)冶炼、建材等重点行业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加快可再生资源收集处理中心及集散市场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全省再生资源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进城市及农牧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到“十三五”末,全省主要再生资源品种回收率达到70%,基本构建起集回收、拆解、分拣、加工、交易于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牵头单位:省商务厅;配合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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