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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国家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17-04-17 13:2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污水处理设施农村生活污水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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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施工和验收

8.1一般规定

8.1.1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通常工程规模小、总数量多、布局分散,项目建设宜由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或乡镇政府统一按区域分片实施,可统一组织招标、采购和委托工程监理等工作。

8.1.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业性强,且单个设施建设规模小,应鼓励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对于采用一体化处理设备的项目,应鼓励设备提供商作为总承包商进行工程规划、设计、设备供应以及施工安装和调试。

8.1.3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除应遵守国家、地方相关地方规定外,还应明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中的其它特定职责。

8.1.4 建设单位作为工程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建立严格的隐蔽工程验收制度,做好对重点环节的检查验收,与监理单位共同控制好质量、进度和投资。

8.1.5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承担同类污水处理设计、施工资质或实践经验。

8.1.6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职责,严把材料设备关,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除一般性施工监理外,对于隐蔽工程,监理工程师应实行旁站监督,严把质量关。

8.1.7 工程项目的验收应与后续的运行管理紧密衔接。有条件时,运行管理单位应参加施工单位的调试和试运行工作,并参与工程项目的验收,保证项目验收后即可直接转入运行管理阶段。对于尚未确定运行管理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尽早落实验收后的运维工作,或暂交由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运行管理,待运行管理单位确定后按规定办好相关移交手续,进入正式运行管理阶段。

8.1.8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文件归档。材料设备供应商、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应提供设备、设施及污水处理站点的运行维护详细说明书。

8.2施工

8.2.1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文件和实地情况编制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施工。

8.2.2 建筑、安装工程应符合施工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对必要的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监理、建设等相关单位的变更文件签章后方可对工程进行变更施工。

8.2.3施工中,应做好施工记录,对于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备查。隐蔽工程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8.2.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施工应满足以下规定:

1)根据所要安装设备的尺寸,开挖相应尺寸的基坑。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增加地基处理和维护设施或进行施工排水。设备的安装必须在基础完工后进行。

2)利用人工或合适的吊装设备将设备吊至预定的位置,并检查其是否水平。回填前向设备内里注满水。

3)排水管不能形成逆向反坡,且设备水位应高于受纳水体水位。

8.2.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施工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1)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2)混凝土结构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3)砌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的有关规定。

4)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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