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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附项目)

2017-04-26 10:1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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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电力行业清洁排放工程。按照《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浙政办发〔2014〕160号),完成8台409万千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所有单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照《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力争完成地方热电厂燃煤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地方自备燃煤热电机组须完成天然气改造,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否则必须淘汰关停。推进电力绿色调度,积极化解因负荷不足导致脱硝设施运行效率低的问题,推进煤电机组全工况脱硝。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环保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物价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2.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按计划推进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等行业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完成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一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多炉一塔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所有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和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

3.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加强源头削减,继续推动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优化过程控制,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连续密闭化生产的石化、化工、化学合成材料(含化纤)生产企业继续按规范要求推行LDAR技术改造,严格排查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技术改造,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深化末端治理,以石化、化工、印刷包装、工业涂装、制鞋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力争全省2017年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达4万吨以上。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加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替代制度,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替代制度。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的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新(改)建锅炉废气排放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对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3.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抓好《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实施,力争全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4.推行清洁生产。推广行业清洁生产,针对焦化、煤化工、保留工业锅炉和窑炉等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进一步推进洁净煤加工产业发展。鼓励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力争完成800家以上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创建绿色企业55家左右。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全省70%以上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3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以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为示范,在化工、医药、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进示范园区和企业创建工作,构建循环产业链。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业循环经济考核评价体系。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

6.化解过剩产能。贯彻落实《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2016-2017年)》(浙政办发〔2016〕79号)和《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66号),按照“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依法处置”原则,通过“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积极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控制度标准,按照“七个100%”要求,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场路硬化、运输车辆冲净和密闭、外脚手架安装密目式安全网、暂不开发的土地采取临时绿化或其他防尘措施、拆除工程洒水措施。采用“智慧城管”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建筑渣土、泥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全年完成1.36亿平方米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控,争取创建省级文明标化工地300个以上。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16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达到400万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推动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加强料石堆场、拆迁工程等薄弱环节的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实施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

2.控制道路扬尘。加快优化环卫清扫收运体系,全面推行密闭、洁净、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建筑垃圾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广使用机械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跑、冒、漏、洒等问题,推行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减少运输二次污染。进一步加强道路清扫作业管理,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全省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以上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设区市建成区城市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2%。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3.控制餐饮油烟。认真实施《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设区市以上城市建成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县以上城市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推进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4.控制城市烟尘污染。提升烟尘控制区建设水平,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企业煤堆场和卸煤场所实施封闭管理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继续做好煤堆场清洁化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全省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80%以上。加强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干洗设施废气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延伸阅读: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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