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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1.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低碳理念和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鼓励编制城市低碳发展规划。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强化新建建筑节能,完善公共建筑能耗监管体系,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新建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比例达到60%以上。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在农村地区推动建筑节能,引导生活用能方式向清洁低碳转变,建设绿色低碳村镇。(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商务厅、省管局等)
2.加快低碳交通体系建设。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推广甩挂运输等先进组织模式。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打造完善、无缝衔接、方便舒适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提升公共出行比重。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并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提高车辆燃油经济性标准,加快油品质量升级。发展智能交通,建立公众出行信息服务系统,降低空载率和不合理客货运周转量。(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3.推进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创新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处理和再生资源回收理念,合理布局便捷回收设施,科学配置社区垃圾收集和再生资源回收系统,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社区建立分支机构。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资源化产品评估制度。完善建筑垃圾回收网络,探索建立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的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与餐厨废弃物、粪便、园林废弃物等协同处理。到2020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40%。(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商务厅等)
4.倡导低碳生活方式。宣传低碳生活理念,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倡导绿色低碳出行,推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公共自行车自助租赁站点建设,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鼓励尽量合乘车,减少空座率。在距离合适的情况下,采取步行、骑自行车等出行方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管局等)
(四)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1.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综合考虑各市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各市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合肥、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5市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19%,淮北、蚌埠、阜阳、淮南、滁州、宣城、安庆7市分别下降18%,亳州、宿州、六安3市分别下降17%,黄山下降12%。(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统计局)
2.深化低碳发展试点示范。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推进国家低碳城市试点建设。探索产城融合低碳发展模式,积极争取国家低碳城(镇)试点。深化国家低碳工业园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试点。推进国家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继续开展省级低碳社区试点,争创国家低碳示范社区。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低碳产品试点。以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重大项目碳评价制度、碳数据管理等为重点,引导试点单位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试点实施情况的考核验收。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等)
3.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将低碳发展纳入扶贫开发目标任务体系,制定支持贫困地区低碳发展的差别化扶持政策和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差异化低碳发展模式。加快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避免盲目接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转移。建立扶贫与低碳发展联动工作机制,推动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开展低碳产业和技术协作。大力实施光伏扶贫。推进“低碳扶贫”,倡导企业与贫困村结对开展低碳扶贫活动。鼓励大力开发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推动贫困地区碳减排项目进入国内外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扶贫办、省能源局等)
(五)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
1.建立健全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构建国家、地方、企业三级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与核查工作体系。完善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送系统,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提升对报告数据的管理能力和分析水平。进一步做好排放因子测算和数据质量控制,提高报告结果的准确性。引导企业建立规范、科学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等)
2.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各级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碳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协同推进落实各项具体任务。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核查体系,规范第三方核查工作。按照国家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碳排放配额管理和分配制度、履约和清缴制度。建立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建立信用记录制度,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公正、有效、平稳运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等)
3.强化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围绕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各个环节,深入开展能力建设,针对不同的对象,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分层次的培训,重点培育企业核算报告人员、第三方核查人员等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提供人员保障。整合多方资源培养壮大省内碳交易专业技术支撑队伍,构建专业咨询服务平台。持续开展碳排放权交易重大问题跟踪研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等)
(六)加强低碳科技创新。
1.加强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技术研发和战略政策研究基地建设。深化气候变化的事实、过程、机理研究,加强气候变化影响与风险、减缓与适应的基础研究。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与低碳发展融合研究。加强生产消费全过程碳排放计量、核算体系及控排政策研究。开展低碳发展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耦合效应研究。(牵头单位: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等)
2.加大低碳技术研发推广力度。建立低碳技术孵化器,鼓励利用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创业投资基金等市场资金,加快推动能源、工业、建筑、交通、农业、林业等重点领域低碳技术进步。加快建立政产学研用有效结合机制,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低碳技术创新联盟,形成技术研发、示范应用和产业化联动机制。增强大学科技园、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基地、高新区对低碳技术产业化的支持力度。加快建立节能减碳技术服务体系,推动建设一批节能低碳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能源局等)
(七)强化基础能力支撑。
1.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统计与核算。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统计工作,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统计指标体系和温室气体排放统计制度,强化能源、工业、农业、林业、废弃物处理等相关统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按照国家要求定期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实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数据报告制度。完善温室气体排放计量和监测体系,推动重点排放单位健全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台账记录。逐步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行政区域能源碳排放年度核算方法和报告制度,提高数据质量。加强碳源/汇监测能力建设,在省内典型城市和典型生态功能区(农田生态区、湖泊生态区等)建设二氧化碳和甲烷监测系统。(牵头单位: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
2.完善低碳发展政策体系。积极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及绿色债券等手段,支持应对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工作。落实国家完善气候投融资机制有关要求。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完善涵盖节能、环保、低碳等要求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开展低碳机关、低碳校园、低碳医院、低碳家庭等创建活动。落实国家有关有利于低碳发展的税收政策。加快推进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按照国家要求规范并逐步取消不利于节能减碳的化石能源补贴。完善区域低碳发展协作联动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妇联、省物价局、省能源局等)
3.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技术研发、产业管理、国际合作、政策研究等各类专业人才,积极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和市场中介组织,鼓励发展低碳产业联盟和社会团体,加强气候变化研究后备队伍建设。强化应对气候变化教育教学内容,开展“低碳进课堂”活动。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等培训,增强政策制定者和企业家的低碳战略决策能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等)
(八)积极推动国际国内合作。
加强气候变化领域国际对话交流,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的务实合作。积极利用相关国际机构优惠资金和先进技术支持省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结合实施“一带一路”战略、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促进低碳项目合作,推动海外投资项目低碳化。积极推进清洁能源、防灾减灾、生态保护、气候适应型农业、低碳智慧型城市建设等领域国际合作。广泛开展跨区域交流合作,积极借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先行地区的先进经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外办、省国资委、省气象局、省能源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和监督落实职能,推动能源、工业、环保、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形成合力,根据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各市要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府工作报告,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健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监督管理体制;要抢抓绿色低碳发展机遇,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抢占低碳技术、低碳产业制高点,着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严格监督考核。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加强对市级人民政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年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跟踪评估机制。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建立碳排放控制目标预测预警机制,推动各地方、各部门落实低碳发展工作任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节能减排及应对气候变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统筹各种资金来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低碳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领域。积极争取绿色气候基金、全球环境基金、外国政府优惠贷款、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等国内外资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外办、省政府金融办等)
(四)强化宣传引导。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宣传和科普教育,利用好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等重要节点和新媒体平台,广泛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提升全民低碳意识。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传播培训,提升媒体从业人员报道的专业水平。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公众参与机制,在政策制定、重大项目工程决策等领域,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营造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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