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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方标准|《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4-28 09:1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污染物排放医疗废物焚烧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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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5.1.1 2017年12月31日前,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应符合GB 18484 表3中规定的限值。

5.1.2 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5.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执行表2中规定的限值。

表2 焚烧设施排放烟气中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二噁英类、烟气黑度除外)

5.2 废水排放限值

5.2.1 2017年12月31日前,现有医疗废物焚烧机构产生的废水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具体要求执行相应的排放标准。

5.2.2 自2018年1月1日起,现有医疗废物焚烧机构产生的废水要求执行相应的回用标准,全部回用,不外排。

5.2.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的医疗废物焚烧机构产生的废水要求执行相应的回用标准,全部回用,不外排。

5.3 噪声排放限值

医疗废物焚烧机构厂界噪声执行GB 12348的排放限值。

6 污染物排放监测要求

6.1 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规范的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2 医疗废物焚烧机构应设置焚烧炉在线监测装置,焚烧炉在线监测指标应至少包括:烟气流量,温度,压力,氧浓度,含湿量,一氧化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建和现有的医疗废物焚烧设施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应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HJ/T 75、HJ/T 76 等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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