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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门峡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 推进重点行业VOCs治理

2017-04-28 10:49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VOCs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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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三门峡市2017年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已经印发。2017年河南三门峡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2017年6月30日前,严格执行《河南市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导督促各地完成有机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表面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治理。全文如下:

三门峡市2017年

严格大气污染防治管控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打好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要求,切实强化工业企业、机动车、油品质量和冬季施工工地管控,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急管控和错峰生产要求落实到位,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做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12台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和6家水泥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5台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实现超低排放,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实现超低排放;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企业完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成全市14家火电和6家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对水泥(含特种水泥和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和燃气炉)、砖瓦窑(不含天然气窑和电窑)企业实行采暖期错峰生产;对铝加工、化工、炭素、医药生产企业实行采暖期限产管控;对27家重点涉气工业企业实行驻厂监管;对43家涉气工业企业实现在线监控;对86家涉气企业实施用电日监控;完成全市所有黄标车淘汰;除经批准的民生项目和重大项目外,所有施工工地采暖期停止土石方和拆迁作业。

二、重点措施

(一)强化涉气工业污染源排放管控

1.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

(1)实施重点行业特别排放限值。2017年6月1日起,全市12台10蒸吨以上、65蒸吨(含)以下燃煤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别排放限值。

2017年6月1日起,全市3家水泥熟料、3家水泥粉磨站企业全面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限值要求。

不能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企业,应根据超标情况制定限期治理措施,确保规定时间内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不能按期实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2)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5月31日前,严格执行《河南市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全市5台65蒸吨/时以上燃煤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0毫克/立方米)。未按期实现燃煤发电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未完成2016年地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的,依法实施停产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3)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2017年6月30日前,严格执行《河南市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指导督促各地完成有机化工、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表面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的VOCs治理。

橡胶企业要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医药企业要使用低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溶媒。农药企业要大力推广水基化类溶剂替代轻芳烃等溶剂。

家具制造企业要对木质家具等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对喷漆、烘干废气要采取焚烧等治理措施。

汽车制造企业要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等低挥发性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建立有机废气分类收集系统;对喷漆、流平、烘干等环节产生的废气,采取焚烧等治理措施。

包装印刷企业要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推广使用柔印等低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收集的废气采取回收、焚烧等治理措施。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工业和信息化委、质监局

2.强化重点时段排污许可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和环保部的技术规范,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全市14家火电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6月30日前,完成全市6家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排污许可证要在载明各排污口应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许可排放总量、主要生产设备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基础上,依据对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的企业污染管控要求,明确污染天气情况和采暖期的排污标准和排污总量要求。对未按期取得排污许可证、未落实污染天气和采暖期排放标准和排放总量限值要求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并按高限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关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3.严格错峰生产管控。

(1)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环保局指导各地对全市所有水泥(含特种水泥和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和燃气炉)、砖瓦窑(不含天然气窑和电窑)企业实施错峰生产管控。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由所在县(市、区)政府根据承担任务量实行限产,限产企业清单及生产计划等情况于9月20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审核批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2)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指导各地对全市铝生产(含电解铝和氧化铝)企业限产30%以上,以停产的电解槽(或生产线)数量计;对达不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全部停产,对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炭素企业,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对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除承担保民生任务的企业外,全部停产。对承担保民生任务的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将企业清单及生产计划等情况于9月20日前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审核批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

4.加强执法监管。

(1)全面驻厂监管。2017年3月31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重点涉气企业驻厂监管工作机制。按照每厂2人的原则,派出54人对27家重点涉气企业实行专人驻厂,其中含不良记录的企业、不具备安装在线监控技术条件的企业、不落实错峰生产企业。驻厂人员主要负责每天对企业无组织排放源管控措施、环保设施故障停机检修等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企业整改情况形成日检查记录,作为督查抽查的重要依据。

4月5日前,各县(市、区)政府要将专人驻厂台账及详细清单报市环境攻坚办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2)加强在线监控。继续扩大重点污染源监控范围,在现有重点监控污染源的基础上,2017年6月30日前,对剩余43家列入自动监控范围的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及其他具备条件的加油站,要安装油气回收在线监测设备。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

(3)建立全市用电监控平台。2017年6月30日前,市环保局、三门峡供电分公司负责建立全市重点涉气企业用电监控管控平台,实现对91家重点涉气企业污染物排放、用电量等指标的每日监控。各县(市、区)要强化专人驻厂监管和实际用电量监控,按照橙色、红色预警管控和错峰生产要求,依据污染减排和错峰生产清单,及时下达停电指令,严格实施断电措施;电力部门要依据当地政府指令要求,对其直接供电的企业用电情况实行监控,对其中未落实污染管控要求和错峰生产要求的企业,经驻厂人员核实后,实施限时断电。对未按照污染管控要求落实企业限时断电措施的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三门峡供电公司

(4)加强随机抽查。2017年3月31日前,市环保局负责建立全市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随机抽查制度,对全市91家重点涉气企业,实行随机、快速、不定时抽查,月随机抽查率不低于10%。随机抽查要突出夜查、晨查,加强对企业大气污染物的随机采样监测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对伪造监测数据的企业,市环保局、公安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实施高限处罚和媒体曝光,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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