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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访谈问答

2017-05-04 10:35来源:沈阳市环保局关键词:燃煤锅炉大气污染防治燃煤小锅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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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通告》是按照省委、省政府淘汰燃煤锅炉相关要求和沈阳市淘汰燃煤锅炉工作具体需要,结合工作实际印发的。从2016年7月1日起,沈阳市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将执行新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现有锅炉配套污染净化设施将无法满足新的排放标准要求,所以6月30日前,相关锅炉使用者需停用燃煤小锅炉,通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和拆除并网予以淘汰。各相关锅炉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自己实施燃煤锅炉改造或委托第三方。

拆除燃煤小锅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拒不履行拆除锅炉行政决定的,对违法锅炉执行强制拆除。

所以,沈阳市政府下决心拆除建成区内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采取“拆小并大”、“清洁能源替代”等一系列综合改造工程,减少燃煤锅炉带来的环境污染,下大力气改善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开展燃煤锅炉特别是10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的整治和淘汰工作是改善沈阳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造福市民的重要措施。

市政府多措并举支持燃煤小锅炉改造项目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为促进沈阳市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市政府将对相应改造项目予以资金支持,对于满足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相关要求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通过验收的改造项目,将按照审计工程造价予以一定比例补助资金支持。在此基础上,在锅炉房用地和开展多种经营方面,提供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并鼓励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和清洁能源改造项目实施第三方治理运营,引进有经验,懂管理的专业公司参与到清洁能源的运营当中,对于节约能源、降低运行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将起到推动作用,同时也促进了环保产业的发展,成为沈阳市新的增长点。

擅自使用燃煤小锅炉要承担什么后果?——沈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就《通告》实施的具体问题答记者问

从《通告》发布之日起,燃煤小锅炉在沈阳即被停用,如果仍要使用会有怎样的后果?如果被停用了,生产生活还需要锅炉,该怎么办?

5月3日,沈阳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就《通告》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哪些锅炉属于此次燃煤锅炉综合整治的范围?

答:在本市行政区域区内,单台10蒸吨/小时或者7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

问:拥有此类锅炉的单位,在《通告》发布之后应该如何做?

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此类锅炉,并于6月30日前,自行拆除完成并网,不具备并网条件的,应当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问:对违反《通告》规定,擅自使用此类锅炉的单位如何处理?

答:由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法》和《大气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实施查封。

问:对逾期未拆除完成并网或者清洁能源改造的此类锅炉,如何处理?

答:由环保部门依据《环保法》和《大气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拆除。

问:对在此次锅炉整治过程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本通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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