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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十三五”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2017-05-08 14:2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垃圾无害化处理贵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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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政策措施

1、完善建设运营机制。建立和完善多渠道投融资体系,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设计及运营,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建设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贷款。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鼓励和引导专业化企业规范建设、诚信运营。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加强对已建成运营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效果进行监督,开展年度考核,建立生活垃圾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运营效率。

2、完善价格机制。按照污染付费的原则,综合考虑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制定和适当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费伴水征收,降低征收成本,确保按时足额征收。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征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3、健全补偿机制。对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不足以补偿运行成本时,政府要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落实和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化政策,制定城镇生活垃圾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统筹城镇建设维护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等各项收入用于运营补偿,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4、保障设施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统筹安排设施建设规模、布局和用地,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被随意征用。对于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不能以城镇开发或其他理由侵占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更不能随意更改已运营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性质和范围。

(二)技术措施

1、完善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与政策导引、推荐工艺等相关技术政策,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建立和完善全省垃圾处理技术和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设施建设、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相关地方性标准。建立健全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研究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减量的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减量的管理运行体制。

2、加强技术研发。积极推动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重点推动清洁焚烧、二噁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和利用、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滤液处理、气味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小型化生活垃圾处理装置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工作及推广,鼓励采用资源化利用技术处理生活垃圾。加强对垃圾处理基础性、关键性技术和标准的研究。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产业化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的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3、强化人才培育。结合实际需要,加强对从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的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的建设和培养。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水平。

(三)监管及公众参与措施

1、强化项目管理。要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专家把关、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建设和管理决策的科学性。对盲目决策造成经济损失等严重失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决策者的责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合同制和监理制。建设项目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承诺制度、质量跟踪制度、质量目标责任制度。生活垃圾处理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报建、招投标、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施工许可等手续。

2、加强设施运营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已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严格按照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执行,对达不到无害化评价标准的要认真整改,切实抓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运营工作的运行监督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3、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现代化的宣传工具,加强宣传引导,正确传播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知识,全面客观报道相关信息。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宣传普及有关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的知识,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树立生活垃圾分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观念。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公众监督,健全民众诉求机制。

五、规划组织实施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区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对所属城镇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要将《规划》执行12情况作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与《“十三五”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规划》衔接。

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规划任务的顺利实施。省发展改革委要继续对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地规划实施指导。

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有利于《规划》执行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全力支持和推进《规划》实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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