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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定义危险废物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一、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08年修订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国危险废物管理起到了重要的基础支撑作用,但随着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深入,及“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实施,2008年版《名录》已不能满足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需要,亟待修订完善。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同时,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2016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新版《名录》的发布实施有力推动了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取消危险废物省内转移审批手续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出修改。
1、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三、最高司法机关就环境污染犯罪第三次出台专门司法解释
(201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8次会议、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解释》明确,“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或者“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解释》第三条还对污染环境罪的结果加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完善。增加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第十五条明确将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都纳入“有毒物质”的范畴。为便于司法实践准确认定危险废物及其数量,《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废物,可以依据涉案物质的来源、产生过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结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出具的书面意见作出认定;对于危险废物的数量,可以综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业的生产工艺、物耗、能耗情况,以及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证据作出认定。
四、2018年起实施《环境保护税法》,奖惩力度有所加大
2016年12月25日,曾走过6年立法之路、历经两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终于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习近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新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税法》共五章二十八条,以现行排污收费制度为基础进行制度设计,对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确定了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课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目税额、征收管理等各项制度规定。这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任务,“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制定的第一部税法。
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环保意识和遵从度,强化企业治污减排的责任;有利于构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的绿色税制体系;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秩序,优化财政收入结构,强化预算约束。同时,《环境保护税法》和其他的税收有一些不一样,就是从税收杠杆入手,企业多排污就多交税,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享受税收减免。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危废税额100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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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等五部门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本次修订主要集中在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精准识别危险废物、危险废物豁免管理等方面。正文部分:修改了第六条第二款,完善了鉴别后危险废物的归类管理。附表部分:本《名录》共计列入470种危险废物,
11月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是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重要基础和关键依据。新修订的《名录》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鉴别后危险废物管理归类,精
1月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2月4日。列入本名录附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关于公开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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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名录”),新名录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实施。新名录的发布有很多亮点,豁免管理范围的扩大对企业是一种利好,实施后有助于缓解企业危废管理的高压态势。就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供《名录》使用中参考。1.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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