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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排水用格栅除污机通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

2017-06-05 09: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给水排水格栅除污机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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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要求

7.1基本要求

7.1.1格栅除污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且应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作。

7.1.2格栅除污机配套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规范,并附有产品合格证,经入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设备主要材料应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入厂验证。

7.1.3格栅除污机的有效过水面积计算时,流速宜按0.8m/s~1.0m/s选取。

7.1.4格栅除污机的单台工作宽度不宜超过4m,超过时宜采用多台或移动式格栅除污机。

7.1.5高链式格栅除污机水深不宜超过2m,宽度不宜超过2m。

7.1.6格栅除污机应同时具有手动和自动两种控制方式,其中自动控制分定时和液位差两种方式。

7.1.7格栅除污机应设置机械过载保护及自动报警装置。

7.1.8格栅除污机结构部件的设计应满足刚度和机械强度的要求,其安全系数不应低于2倍。

7.1.9格栅除污机的零部件、紧固件、结构件应具有良好的互换性,宜采用标准件,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7.1.10格栅除污机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不应小于8000h,正常工作寿命不应少于15年。

7.1.11格栅除污机应设置齿耙自清功能,并具有可靠的除渣效果,栅渣应排卸到贮存或存放栅渣的收集容器之中。

7.2加工及防腐

7.2.1机械加工构件的质量及相关技术要求应符合JB/T5936的规定。

7.2.2钢构件的金属焊接技术要求应符合JB/T5943的规定。

7.2.3不锈钢焊接的焊缝应进行酸洗和钝化处理。

7.2.4铸件在涂装前应去除毛刺和粘砂,并将浇口、冒口和多肉等铲平,保持表面平整光洁,非加工表面粗糙度不应大于100μm;碳钢件表面处理应符合GB/T8923.1的规定,除锈等级应达到标准规定的Sa2级,4h~6h内涂装。

7.2.5当采用涂装进行防腐处理时,按不同的技术要求,分别涂底漆和面漆。涂漆应均匀、细致、光亮、完整,不应有粗糙不平和漏漆现象,漆膜应牢固,不应有气泡、针孔、剥落、皱纹和流挂等缺陷,应符合JB/T4297的规定。

7.2.6应用于给水处理工程中的格栅除污机,当采用涂装防腐蚀措施时,所使用的涂料的卫生安全要求应符合GB/T17219的规定。

7.2.7漆膜总厚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水上金属表面:150μm~200μm;

b)水下金属表面:200μm~250μm;

c)应用于含氯离子较高的污水、工业废水及空气中时,水上金属表面应大于200μm,水下金属表面应大于250μm。

7.3电气控制

7.3.1电气控制设备应符合GB/T3797的规定。

7.3.2电气控制系统应设置过电流、过电压、欠电压、过热保护功能,并符合GB/T9089.2的规定。

7.3.3电控箱采用户外式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并符合GB4208的规定。

7.3.4格栅除污机的带电部件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MΩ,壳体金属部分应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7.3.5耐压性能试验时,电气设备的所有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之间施加50Hz、1000V交流电压,经受至少1s的耐电压试验,应无击穿现象发生。

7.4制造、装配

7.4.1格栅除污机安装时应保证各部分严格按照设计要求执行,确保整体在运转过程中平稳、灵活,不得出现卡阻、倾斜现象,确保运行可靠。

7.4.2格栅除污机运行时产生的噪声声压级不应大于70dB(A)。

7.4.3格栅除污机固定栅条的顶部应高出栅前最高水位0.2m以上。

7.4.4钢丝绳牵引式格栅除污机所使用的钢丝绳应采用奥氏体不锈钢材质,直径不应小于8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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