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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江门市政府印发《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根据方案,江门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开展VOCs排放调查,全面掌握辖区VOCs排放情况,建立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包装印刷行业推广应用无溶剂复合技术和设备;全面完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重点企业VOCs治理项目;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全市重点企业要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并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完成所有治理任务量;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管;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开展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全文如下:
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度实施方案》和《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改善全市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全市空气污染物年均浓度全面达标,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约束性指标88%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综合整治工业源,推进多污染物减排。
1.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依法明令关停的市场主体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清理整治市场主体家庭作坊式污染;坚决关停不能稳定达标的“小散乱污”企业;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2.加快推进重点区域污染整治。对我市火电、化工、陶瓷、玻璃、造纸等重污染行业和工业涂装、印刷、家具制造等12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放行业开展全面清查,制定并实施淘汰退出方案,开展城市交界处工业集聚区、村级工业园连片环境综合整治;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严厉查处禁燃区内销售、使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的违法行为,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高污染锅炉淘汰工作。(市环境保护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3.加快推进煤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按要求完成国华台山发电厂#1、#2、#3、#4、#5、#6和#7,以及新会双水发电(B厂)有限公司#5和#6,共计九台煤电机组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煤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继续推进煤电机组节能改造,力争现役煤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全面实现达标。(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与,新会区、台山市政府负责落实)
4.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开展VOCs排放调查,全面掌握辖区VOCs排放情况,建立市级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包装印刷行业推广应用无溶剂复合技术和设备;全面完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4-2017年)》(粤环〔2014〕130号)重点企业VOCs治理项目;按照《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粤环函〔2016〕1054号)要求,全市重点企业要开展“一企一策”综合整治,并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6年版)完成所有治理任务量;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管;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开展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5.加快推进高污染锅炉综合整治。2017年10月底前,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锅炉的淘汰工作。实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推广高效层燃锅炉、循环流化床锅炉、电锅炉等新型环保锅炉,20蒸吨及以上燃煤工业锅炉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增设烟粉尘监控因子,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监管。(市环境保护局、市质监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6.加快推进工(产)业园集聚区集中供热。全市具备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关停供热区域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热锅炉。(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7.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推行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加大电厂、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行业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严厉打击偷排、造假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二)综合整治移动源,减少氮氧化物排放。
8.加快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加快机动车充电桩建设。严格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3号),扩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积极推动公交电动化,我市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90%,其余10%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严格网约车环境准入。全市开展中心城区、郊区、边远地区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9.加快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提升城市道路交通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高效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引导共享单车健康发展,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公安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0.加快完成黄标车淘汰。全面推行黄标车闯限行区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增加电子警察卡口,继续推进环境保护、公安部门黄标车数据实时交换,提高电子执法准确率。禁止黄标车异地检验,落实黄标车环保季度检测制度,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快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继续全面供应符合国V车用成品油,车用汽油全年蒸汽压限值控制在45-60千帕,做好逐步供应国VI车用成品油的前期准备工作;拖拉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燃用的普通柴油自2017年7月1日起必须符合国IV质量标准;加强成品油市场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2.组织实施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督检查。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检测等方式,加强对新生产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和个别约谈等方式,强化新车生产、销售企业环保达标管理工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配合)
13.组织实施在用车环保日常监督管理。加快市机动车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实现与省平台联网传输数据,提高检测数据传输质量,全面完成国家、省、市三级联网;强化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工作,全面采用简易工况法进行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未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公安交管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造假和作弊行为;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监督抽测。(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4.组织实施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夜间进城重型柴油车的整治力度,通过视频抓拍等措施加强对黑烟车的执法力度,消灭黑烟车。(市公安局、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5.组织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国家第三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和治理改造试点,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6.组织实施船舶大气污染防治。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按要求使用低硫燃油,其中2017年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0.5%的燃油,内河及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江门海事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局、市海洋渔业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17.组织实施港口大气污染防治。加快岸电设施建设,鼓励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新建沿海邮轮泊位和10万吨及以上的集装箱泊位需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其他大型码头泊位应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大型邮轮和集装箱码头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推动原油储油库、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进行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开展原油成品油码头油气回收治理试点。(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江门海事局、市环境保护局配合,各市、区政府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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