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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7-06-09 10:5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水污染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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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测

5.1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排污口标志。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5.2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其它污水采样:24h不少于两次。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常规性监测的采样频率按GB18918的规定执行。

5.3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机采样,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一次浓度计。

5.4样品采集和保存应分别符合HJ493和HJ495的规定。

5.5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5.6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或年报表为准。

5.7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推荐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也可采用国家和地方现行有效的监测方法。国家颁布新标准时,采用最新标准。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本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基准排水量排放浓度。

6.3排入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水体的排污单位,应设置排入相关水体的排污口标志。

6.4太流域内排污单位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6.5新发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6.6本标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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