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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从国家发改委获悉,近日,“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部门分工出台。方案指出,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0年控制在42亿吨左右。推动雾霾严重地区和城市在2017年后继续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
方案还提出,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5%,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15%。
以下为分工详细内容:
“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一、低碳引领能源革命
(一)加强能源碳排放指标控制。
1. 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基本形成以低碳能源满足新增能源需求的能源发展格局。到2020年,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50亿吨标准煤以内,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费比2015年下降15%,非化石能源比重达到15%。(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未明确牵头单位的,由所列负责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 大型发电集团单位供电二氧化碳排放控制在550克二氧化碳/千瓦时以内。(牵头单位:能源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国资委)
(二)大力推进能源节约。
3. 坚持节约优先的能源战略,合理引导能源需求,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严格实施节能评估审查,强化节能监察。(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4. 推动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降耗。(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
5. 实施全民节能行动计划,组织开展重点节能工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加强能源计量监管和服务,实施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
6. 积极有序推进水电开发,安全高效发展核电,稳步发展风电,加快发展太阳能发电,积极发展地热能、生物质能和海洋能。到2020年,力争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4亿千瓦,风电装机达到2亿千瓦,光伏装机达到1亿千瓦,核电装机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加强智慧能源体系建设,推行节能低碳电力调度,提升非化石能源电力消纳能力。(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能源局、海洋局)
(四)优化利用化石能源。
7.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2020年控制在42亿吨左右。推动雾霾严重地区和城市在2017年后继续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加强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大幅削减散煤利用。加快推进居民采暖用煤替代工作,积极推进工业窑炉、采暖锅炉“煤改气”,大力推进天然气、电力替代交通燃油,积极发展天然气发电和分布式能源。(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资委)
8. 在煤基行业和油气开采行业开展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的规模化产业示范,控制煤化工等行业碳排放。(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
9. 积极开发利用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加强放空天然气和油田伴生气回收利用,到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10%左右。(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能源局)
二、打造低碳产业体系
(一)加快产业结构调整。
10. 将低碳发展作为新常态下经济提质增效的重要动力,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依法依规有序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提升企业低碳竞争力。转变出口模式,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出口,着力优化出口结构。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资委)
11. 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力争达到15%,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6%。(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控制工业领域排放。
12. 2020年单位工业增加值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15年下降22%,工业领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趋于稳定,钢铁、建材等重点行业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13. 积极推广低碳新工艺、新技术,加强企业能源和碳排放管理体系建设,强化企业碳排放管理,主要高耗能产品单位产品碳排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施低碳标杆引领计划,推动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碳排放对标活动。(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
14. 积极控制工业过程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实施控制氢氟碳化物排放行动方案,有效控制三氟甲烷,基本实现达标排放,“十三五”期间累计减排二氧化碳当量11亿吨以上,逐步减少二氟一氯甲烷受控用途的生产和使用,到2020年在基准线水平(2010年产量)上产量减少35%。(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质检总局)
15. 推进工业领域碳捕集、利用和封存试点示范,并做好环境风险评价。(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能源局)
(三)大力发展低碳农业。
16. 坚持减缓与适应协同,降低农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实施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减少农田氧化亚氮排放,到2020年实现农田氧化亚氮排放达到峰值。控制农田甲烷排放,选育高产低排放良种,改善水分和肥料管理。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推广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牵头单位:农业部)
17. 因地制宜建设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控制畜禽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到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开展低碳农业试点示范。(牵头单位:农业部 参加单位:环境保护部)
(四)增加生态系统碳汇。
18. 加快造林绿化步伐,推进国土绿化行动,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三北及长江流域防护林体系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全面加强森林经营,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着力增加森林碳汇。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灾害防控,减少森林碳排放。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04%,森林蓄积量达到165亿立方米。(牵头单位:林业局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
19. 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稳定并增强湿地固碳能力。推进退牧还草等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推行禁牧休牧轮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强草原灾害防治,积极增加草原碳汇,到2020年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牵头单位:林业局、农业部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0. 探索开展海洋等生态系统碳汇试点。(牵头单位:海洋局)
三、推动城镇化低碳发展
(一)加强城乡低碳化建设和管理。
21. 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低碳理念和要求,优化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科学划定城市开发边界,探索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模式,开展城市碳排放精细化管理,鼓励编制城市低碳发展规划。(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
22. 提高基础设施和建筑质量,防止大拆大建。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强化新建建筑节能,推广绿色建筑,到2020年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强化宾馆、办公楼、商场等商业和公共建筑低碳化运营管理。在农村地区推动建筑节能,引导生活用能方式向清洁低碳转变,建设绿色低碳村镇。因地制宜推广余热利用、高效热泵、可再生能源、分布式能源、绿色建材、绿色照明、屋顶墙体绿化等低碳技术。推广绿色施工和住宅产业化建设模式。积极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零碳排放建筑试点示范。(牵头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
(二)建设低碳交通运输体系。
23. 推进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水运等低碳运输方式,推动航空、航海、公路运输低碳发展,发展低碳物流,到2020年,营运货车、营运客车、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分别下降8%、2.6%、7%,城市客运单位客运量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2.5%。(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 参加单位:铁路局、民航局)
24. 完善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运输体系,发展城市轨道交通、智能交通和慢行交通,鼓励绿色出行。鼓励使用节能、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运输工具,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生产能力达到200万辆、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
25. 严格实施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提高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研究新车碳排放标准。(牵头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参加单位: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
26. 深入实施低碳交通示范工程。(牵头单位:交通运输部参加单位:民航局)
(三)加强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低碳化处置。
27. 创新城乡社区生活垃圾处理理念,合理布局便捷回收设施,科学配置社区垃圾收集系统,在有条件的社区设立智能型自动回收机,鼓励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在社区建立分支机构。建设餐厨垃圾等社区化处理设施,提高垃圾社区化处理率。(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28. 鼓励垃圾分类和生活用品的回收再利用。推进工业垃圾、建筑垃圾、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发展垃圾焚烧发电等多种处理利用方式,有效减少全社会的物耗和碳排放。开展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甲烷收集利用及与常规污染物协同处理工作。(负责单位: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四)倡导低碳生活方式。
29. 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积极践行低碳理念,鼓励使用节能低碳节水产品,反对过度包装。提倡低碳餐饮,推行“光盘行动”,遏制食品浪费。倡导低碳居住,推广普及节水器具。倡导“135”绿色低碳出行方式(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左右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鼓励购买小排量汽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中共中央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管局)
四、加快区域低碳发展
(一)实施分类指导的碳排放强度控制。
30. 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发展阶段、资源禀赋、战略定位、生态环保等因素,分类确定省级碳排放控制目标。“十三五”期间,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碳排放强度分别下降20.5%,福建、江西、河南、湖北、重庆、四川分别下降19.5%,山西、辽宁、吉林、安徽、湖南、贵州、云南、陕西分别下降18%,内蒙古、黑龙江、广西、甘肃、宁夏分别下降17%,海南、西藏、青海、新疆分别下降12%。(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二)推动部分区域率先达峰。
31. 支持优化开发区域在2020年前实现碳排放率先达峰。鼓励其他区域提出峰值目标,明确达峰路线图,在部分发达省市研究探索开展碳排放总量控制。鼓励“中国达峰先锋城市联盟”城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城市加大减排力度,完善政策措施,力争提前完成达峰目标。(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创新区域低碳发展试点示范。
32. 选择条件成熟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功能区、工矿区、城镇等开展近零碳排放区示范工程,到2020年建设50个示范项目。以碳排放峰值和碳排放总量控制为重点,将国家低碳城市试点扩大到100个城市。探索产城融合低碳发展模式,将国家低碳城(镇)试点扩大到30个城(镇)。深化国家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将试点扩大到80个园区,组织创建20个国家低碳产业示范园区。推动开展1000个左右低碳社区试点,组织创建100个国家低碳示范社区。组织开展低碳商业、低碳旅游、低碳企业试点。以投资政策引导、强化金融支持为重点,推动开展气候投融资试点工作。做好各类试点经验总结和推广,形成一批各具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牵头单位:发展改革委 参加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旅游局、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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