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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附项目)

2017-06-22 09:0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大气污染防治广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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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印发《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到2020年,全区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且总体保持优良,14个设区市空气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浓度全部达标;全区PM2.5平均浓度实现达标,其中2015年未达标设区市平均浓度下降15%以上;全区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91.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均削减13.0%。

根据《方案》,广西“十三五”期间,继续推进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步伐,到2020年,完成总规模11880MW共27台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的机组要实施达标排放治理。对全区13家燃煤电厂30万千瓦及以上(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机组实施超低排放节能改造。加快重点行业企业除尘设施升级改造,采用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对钢铁行业烧结机头、机尾、高炉出铁场、转炉烟气和水泥行业水泥窑及窑磨一体机等除尘设施实施升级改造,露天原料场实施封闭,原料转运设施建设封闭皮带通廊,转运站和落料点配套抽风除尘装置;水泥企业生产、运输、装卸等各个环节应采取措施有效控制粉尘无组织排放,并对全区水泥粉磨站、特种水泥生产企业开展粉尘面源污染专项治理。

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广西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深入推进大气污染综合防治,进一步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确保国家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现状与问题

(一)现状

1.大气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十二五”以来,全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PI优良率)均达到95%以上,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年均浓度逐渐降低,2015年分别比2010年下降42%和13%,国家考核广西2015年实施《大气污染行动计划》成绩为优秀;2016年全区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AQI优良率)为93.5%,二氧化硫(S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较2015年分别下降16.7%、8.2%、9.8%。

2.污染减排任务超额完成。2015年,全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42.12万吨和37.34万吨,分别比2010年削减26.4%和17.2%,超额完成“十二五”期间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经环境保护部初步核定,我区2016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分别为39.56万吨和35.18万吨,分别比上年削减6.1%和5.8%。

(二)存在问题

1.技术创新能力不足,相关政策不完善。经多年推进末端治理,我区重点工业行业的减排空间已变小,需要通过提标并对生产工艺、治理技术改造提升,推进清洁生产和深度治理,才能进一步挖掘减排潜力。由于目前我区重点行业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且缺乏激励和约束企业实施深度治污的政策法规,减排难度加大。同时,在加快能源结构调整、推广利用清洁能源以及老旧机动车淘汰等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鼓励政策。

2.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和管控机制尚未健全。部分地方大气污染综合防治体系未建立,对本地区治理和管控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不明确,工作措施针对性不强,未能做到精准发力和精细化管理;推进工作的力度不够,相关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未落实,监管责任不到位,未能形成工作合力,影响到防治成效;跨行政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尚未健全。

3.基础工作仍较薄弱。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尚未全面开展,大气污染物源清单编制工作滞后,没有建立相应的动态源清单管理平台;VOCs污染控制工作缺乏基础数据和排放标准,固定源和船舶等移动源控制基础薄弱。县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不健全,县级城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尚未全面开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部署要求,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源头控制排污、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清洁能源高效利用及推广、城乡领域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为抓手,进一步完善城市空气达标管理、区域大气联防联控防控等机制和相关政策,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和科技支撑,落实政府、企业和公众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全力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供坚实保障。

(二)基本原则1.质量导向,系统防控。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目标贯穿到大气环境管理工作各领域,统筹运用源头控制、结构优化、达标管理、严格执法等多种手段,系统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2.突出重点,分类施治。突出区域重点源的治理、防控,并通过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解析,对不同地区、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物制定并实施差异化的防控管理措施,提高治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3.分级管理,社会共治。明确各级大气环境保护事权,形成区、市、县三级大气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大气环境质量管理职责。严格监管执法,强化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引导公众参与,营造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社会氛围。4.上下衔接,动态调整。注重与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划的衔接,综合各地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产业规划、减排潜力以及自然环境特点等,科学、合理地制订年度行动计划,并根据计划实施进展成效评估及变化趋势预测结果对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三、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一)总体目标

2020年,全区空气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且总体保持优良,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要求,大气细颗粒物浓度有效降低,优良天数增加,重度及以上级别污染天数减少。(二)具体目标到2017年,完成国家“大气十条”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任务,PM10平均浓度控制在59微克/立方米以下,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8微克/立方米以下,力争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到2020年,14个设区市空气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浓度全部达标;全区PM2.5平均浓度实现达标,其中2015年未达标设区市平均浓度下降15%以上;全区设区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平均达到91.5%;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均削减13.0%。

(三)指标分解

综合考虑各市大气环境状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按照“污染重者多担责”的原则并按时序进度要求分解设定各市年度目标。

1.PM10

鉴于2017年是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考核年,PM10年均浓度为考核我区的约束性指标,故将2017年PM10年均浓度控制目标分解到各设区市并纳入考核。

以2015年(基准年)PM2.5年均浓度值为参考依据,并结合目标可达性分析设定各市2020年目标。

2.优良天数比例

根据国家下达“十三五”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我区2020年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应达到91.5%。

3.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到2020年,全区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比2015年均削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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