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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7-06-22 13:4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超低排放燃煤电厂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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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煤质检测。采集入炉煤样,检测分析监测期间使用煤样的硫分、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和灰分等煤质参数。

3.开展CEMS技术检查。查看烟气排放口CEMS安装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审核CEMS校准、校验和调试检测的合规性,并将CEMS监测结果与现场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比较,验证、评估CEMS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现场监测采样期间,企业应按要求调整入炉煤质和机组(锅炉)负荷,按照设计运行参数运行污染治理设施。入炉煤硫分可在设计煤种硫分(0.9-1.2倍区间)或近期煤种硫分(略高于上年入炉煤平均硫分)中选取,鼓励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和有条件的燃煤热电机组在2种及以上煤种硫分水平进行监测。负荷应包含机组(锅炉)的高负荷(最大负荷的90-100%区间)和中低负荷(最大负荷的60%及以下),鼓励有条件的机组在3种及以上负荷下进行监测。

确认烟气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条件为:

1. 2种及以上工况下,烟气污染物排放均稳定达到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2. CEMS安装、运行、设置符合规范要求,性能校准、校验和调试检测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T75)规定。

(四)接受委托开展技术评估的第三方机构或自行开展技术评估的燃煤电厂,应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的技术性能、环境效果、设备稳定性、投资运行成本等进行综合评估,出具技术评估报告。技术评估的重点为超低排放设施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水平,机组并网投运后连续在网运行30日内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80%,作为通过技术评估的基本条件。机组并网投运后连续稳定运行时间不足30日的,可按累计在网运行720小时的时间段进行技术评估。

超低排放设施并网投运30日内,符合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比率低于80%的机组,所在企业应对其进行整改,直至整改完成且连续在网运行720小时内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达到或高于80%。

(五)燃煤电厂完成机组超低排放设施的监测和技术评估工作后,可向环保部门申请执行超低排放电价,同时报送监测和技术评估报告。环保部门应及时对燃煤机组超低排放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可组织专家对监测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机组是否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决定。燃煤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条件为:

1. 监测结论为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

2. 技术评估结论为具备连续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要求的技术性能,环境效果、设备稳定性、投资运行成本综合可行。

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条件确认工作由省环保厅负责,非省统调公用热电联产机组执行超低排放电价条件确认工作由所在地的设区市环保局负责。

二.超低排放电价环保考核要求

(一)对符合我省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并经确认执行超低排放电价的燃煤机组,由所在企业定期向环保部门报送书面和电子材料,包括燃煤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报表(样表见附件1)、环保设施投撤和仪表标定记录表(样表见附件2)、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DCS)历史数据曲线图或报表。环保部门按季度开展燃煤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考核时,应同步进行超低排放电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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