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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点领域节能行动计划
(六)加强工业节能。贯彻实施《江苏省工业领域能效领跑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工业领域能效领跑行动,推动工业领域能效水平不断提升。推进工业企业能源管控中心建设,推广工业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深入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技术融合发展,提升工业生产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实施《江苏省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推动绿色制造关键工艺绿色创新,开展绿色示范创建。加强工业领域电力需求侧管理,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各类开发区和园区的应用。到2020年,工业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化水平显著提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2015年降低18%以上,电力、钢铁、建材、石化、化工等重点耗能行业骨干企业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质监局、环保厅等)
(七)强化建筑节能。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强化全过程监管,城镇民用建筑全面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十三五”期间新增绿色建筑5亿平方米,着力提升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比例,继续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推进绿色建筑向深层次发展。实施建筑能效提升行动,开展节能75%和超低能耗被动式绿色建筑试点示范,到2020年末,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比2015年提升20%,“十三五”期间累计新增节能量1450万吨标准煤。实施绿色建筑全产业链发展计划,推行绿色施工方式,推广节能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强化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老旧住宅节能改造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抗震加固改造、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同步实施。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方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完成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1000万平方米以上。进一步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大力实施光伏屋顶计划,推进利用太阳能、浅层地温能、空气热能、工业余热等解决建筑用能需求。(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能源局等)
(八)促进交通运输节能。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发挥不同运输方式比较优势和组合效率,提高多式联运率。推广甩挂运输、“互联网+物流”等先进组织模式,提高物流效率,降低车辆空驶率。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进“公交都市”创建活动,提高公共交通分担率,到2020年百万人口以上大城市公共交通分担率达到30%。促进交通运输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动节能环保汽车、新能源电动汽车、天然气(CNG/LNG)清洁能源汽车、港口岸电系统、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发展,加快城市和公路、航道加气站、充电桩规划建设,支持相关配套设施建设。提高交通运输工具能效水平,到2020年,营运客车、货车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分别降低2.1%和6.8%,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降低6%,新增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5.0升/百公里。推进飞机辅助动力装置(APU)替代、机场地面车辆“油改电”,新能源应用等绿色民航项目实施。推动交通运输智能化,建立公众出行和物流平台信息服务系统,鼓励支持“共享型”交通运输模式。(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九)推进商贸流通领域节能。推动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物流等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建立绿色节能低碳运营管理流程和机制,加快淘汰落后用能设备,实施照明、制冷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贯彻绿色商场标准,开展绿色商场示范,设置绿色产品专柜,推动大型商贸企业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完善绿色饭店标准体系,推进绿色饭店建设。加快绿色仓储建设,支持仓储设施利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鼓励建设绿色物流园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质监局、旅游局等)
(十)推进农业农村节能。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推广农用节能机械、设备和渔船,发展节能农业大棚。推进节能、绿色农房建设,结合农村危房改造示范稳步推进农房节能及绿色化改造。依托中央大型沼气工程、生物天然气试点工程和省级规模化沼气工程建设,鼓励各类主体利用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生产沼气或生物天然气等生物质能源产品,提供生产生活用能。鼓励开展秸秆能源化利用,通过秸秆压块成型燃料、秸秆直燃或气化供热(发电)等方式,有效利用秸秆生物质能,减少农村用能消耗。(牵头单位:省农委、农机局、能源局,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公共机构率先推行绿色建筑,新建建筑全部达到绿色建筑标准。推进公共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推进政府购买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探索用能托管模式。推进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省级公共机构实行建筑能耗定额管理,鼓励各设区市推行公共机构能耗定额管理。2020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综合能耗和人均水资源消耗分别比2015年降低10%、11%和16%。推动公共机构建立能耗基准、公开能源资源消费信息。实施公共机构节能试点示范,创建500家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遴选发布100家政府机关、学校、医院等不同类型省级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公共机构率先淘汰老旧车辆,率先采购使用节能和新能源汽车,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提高到50%以上。公共机构率先淘汰采暖锅炉、茶浴炉、食堂大灶等燃煤设施,率先使用太阳能、地热能、空气能等清洁能源提供供电、供热、制冷服务,率先实现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牵头单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水利厅、质监局、能源局等)
(十二)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工作部署,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相结合原则,省、市分别对“千家”“万家”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推动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工作措施,围绕能耗总量控制和能效目标,实行年度用能预算管理。继续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建设能源管理体系,健全能源消费台账,开展效果评价,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到2020年,列入“百千万”行动的重点用能单位基本建立并运行能源管理体系。开展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及计量数据使用情况审查,持续推进能源计量示范活动,督促用能单位按照标准和规范配置能源计量器具,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体系,提升能源计量整体水平。依法开展能源审计,组织实施能源绩效评价,采取企业节能自愿承诺和政府适当引导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达标对标和节能自愿活动,大力提升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严格执行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能源管理岗位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等制度。(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统计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教育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三)强化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管理。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管,构建安全、节能、环保“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编号的燃煤锅炉清单,组织开展燃煤锅炉节能减排攻坚战,推进锅炉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节能环保监督标准化管理。严把新锅炉市场准入关,严格执行企业锅炉设计图纸节能审查和锅炉出厂能效测试制度,确保到2020年新生产燃煤锅炉效率不低于80%,燃气锅炉效率不低于92%。实施燃煤锅炉节能提升综合工程,力求“十三五”期间燃煤工业锅炉实际运行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推广高效换热器,提升热交换系统能效水平。继续开展燃煤锅炉能效普查工作,完成锅炉系统安全节能标准化示范点建设,加大锅炉运行及管理人员节能环保专项培训力度。开展电梯能效测试与评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永磁同步电机、变频调速、能量反馈等节能技术集成应用。试点老旧电梯安全节能改造工程。开展电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用能设备能效核查,加快开发和推广高效电机、配电变压器等用能设备,淘汰落后低效用能设备,全面提升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牵头单位:省质监局、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事务管理局、能源局等)
(十四)实施节能重点工程。组织实施锅炉和窑炉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变压器和电机系统能效提升、余热余气余压利用、绿色照明、能量系统优化、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重点用能单位综合能效提升、合同能源管理推进、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城镇化节能升级改造、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工程等节能重点工程,推进能源综合梯级利用,形成3000万吨标准煤左右的节能能力,节能服务产业规模保持全国领先。(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质监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厅等)
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行动计划
(十五)控制重点区域流域排放。实施减煤行动,分解下达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评价考核体系。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耗等量或减量替代,对钢铁、水泥行业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消费量2倍及以上减量替代。扩大禁燃区,强化禁燃区建设,加快发展非煤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鼓励现有大型机组实施供热改造,优化区域热源布局,加快淘汰热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热网覆盖范围外的燃煤锅炉实施关停淘汰或清洁能源替代。实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传输通道气化工程,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扩大天然气利用。结合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施行业、区域、流域重点污染物总量减排,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总氮、总磷排放总量控制。对重金属防控区、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建设生态保护引领区,持续降低生态保护引领区污染负荷,大幅削减化工、印染、电镀等行业企业数量。2018年底前,完成太湖一级保护区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基本完成长江沿岸重点规划区域、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和通榆河清水通道沿岸两侧1公里范围内化工企业的关停并转迁任务。实施“江海联动”,推动沿江、环太湖绿色化工企业搬迁进入沿海化工园区。禁止限制类项目产能(搬迁改造升级项目除外)入园进区。强化太湖流域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把太湖一级保护区打造成生态循环农业基地,到2020年,化学农药、化肥施用总量比2015年削减20%以上。太湖网围养殖面积控制在4.5万亩以内,规范池塘循环水养殖,严格执行太湖流域池塘养殖水排放标准。开展工业园区规划环评工作,做好重点区域和产业园区回顾性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提升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环境基础设施水平,实施园区企业清污、雨污分流改造,开展园区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管理,推进园区集中供热中心建设和运行,淘汰企业自建供热小锅炉。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城市建成区内的现有钢铁、建材、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牵头单位:省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能源局,参加单位:省农委、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十六)推进工业污染物减排。实施减化行动,2018年底前,对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落后、达不到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化工企业,坚决予以淘汰。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深化工业领域全行业、全要素污染治理。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在原料破碎、生产、运输、装卸等各环节实施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工业企业环境管理体系,将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执法等制度相融合,形成贯穿排污单位建设、生产、关闭全生命周期的环境管理制度体系。以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为重点,实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业特征污染物削减计划。加大燃煤电厂及非电行业锅炉关停替代或超低排放改造力度,到2017年底,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2019年底前,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全部淘汰或实施清洁能源替代,65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站燃煤锅炉)全部实现超低排放,其他燃煤锅炉全部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限期淘汰100万千瓦落后产能和不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燃煤机组。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全面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黏剂、清洗剂、油墨,替代有机溶剂。研究制定化工、家具等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2018年底前制定出台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制定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年度计划,开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绩效审计。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公开企业自行监测的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企业污染治理、环境管理等相关信息。落实《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省环保信用体系构架和运行机制。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严格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企业实行黄牌警示和红牌关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质监局、海洋与渔业局、能源局,江苏能源监管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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