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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厦门市《厦门市培育发展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方案》

2017-06-27 11:0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厦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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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政策引导

(七)发挥财政投入引导作用

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村庄生活污水垃圾的财政投入,要将治理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生活污水治理方面:继续推行了“以奖代补”、“以奖促治”措施,坚持“竞争性分配”、“进步性奖励”以及合理负担、有所倾斜的原则,市级财政对各区实施以奖代补,各区在市级奖补的基础上进行相应的配套。村庄生活污水分散式治理建设费用市级财政按户籍人口2000元/人进行补助,各区负责兜底;村庄生活污水截污纳管项目建设费用市级财政按比例进行补助,集美、海沧区市级财政补助40%,同安、翔安区市级财政补助60%。

生活垃圾治理方面:根据《厦门市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要求,至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用于村庄生活垃圾治理的各项任务,各区按照不少于1:1比例配套资金,并包干落实各项任务。

对于采用PPP模式且符合相应条件的项目,市级财政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厦府办〔2015〕172号)、《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厦门市关于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促进有效投资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委办发〔2017〕13号)明确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八)探索建立村庄生活污水垃圾治理收费制度

探索建立财政奖补与村民付费相结合的分摊机制。综合考虑污染防治形式、经济社会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意愿等因素,探索缴费水平和标准。

生活污水治理方面:对于使用厦门水务集团自来水的村庄,污水处理费在水费中计取;对于使用其他水源的村庄各区要根据水源使用现状并结合实际,探索、出台相应的收费制度。

生活垃圾治理方面:各区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厦门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6〕8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征收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收的通知》(厦府办〔2011〕159号)及《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供水单位代征的通知》(厦市政园林〔2016〕45号)的规定,采用挂水收费的方式适度收取保洁费用;对于使用其他水源的村庄,采用上门收取的方式进行收取或结合村庄实际,探索、出台相应的收费制度。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九)提供融资增信

符合国开行、农发行支持范围的农村生活污水垃圾项目,各区政府要积极向上协助争取支持。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融资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为农村生活污水垃圾项目提供多种融资支持。允许投资企业用项目预期收益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政府可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牵头单位:市银监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优化审批机制

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村庄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查、告知承诺、容缺预审”的并联审查审批机制。允许以区、镇为单位,把多个项目打包成一个项目,实行一并报批、一并审批。

牵头单位: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一)落实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各级政府要优先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或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或批准使用集体土地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纳税人提供污水治理劳务、垃圾治理劳务且符合税法规定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的税收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市国税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实施保障

(十二)建立协调合作机制

建立市直、各区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解决培育农村生活垃圾、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市场主体的相关问题,落实政策措施,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有关工作。各区应根据本区域特点制定实施细则。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三)强化督查考核

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要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将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生活垃圾治理和市场主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区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民间组织和举报电话的监督作用,宣传报道先进典型,曝光反面事例,推动市场主体履行农村生活垃圾、村庄生活污水治理约定责任。

牵头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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