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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浙江:关于全面落实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实施意见

2017-08-01 10:17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保护生态文明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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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生态保护红线管理

(六)实行严格管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只能增加,不能减少,相关规划要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明确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活动,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正面清单,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确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调整的,由属地设区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海洋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确因国家和省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需要,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予以安排勘查项目。

(七)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修复,作为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的重要内容。制定实施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修复,采取以封禁为主的自然恢复措施,辅以人工修复,改善和提升生态功能。选择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维护为主导生态功能的生态保护红线,开展保护与修复示范。有条件的地区,可逐步推进生态移民,有序推动人口适度集中安置,降低人类活动强度,减小生态压力。

(八)强化监管和评价。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完善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测机制,指导地方定期开展监测与调查,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实施动态监管,及时发现并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行为;建立完善我省生态保护红线评价机制,重点从生态系统格局、质量和功能等方面,构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指标体系,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及时掌握全省、重点区域、各基本单元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评价结果作为优化生态保护红线布局、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和实行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九)严格考核问责。建立完善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加大对各设区市党委和政府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美丽浙江建设考核体系,并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地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推动生态保护红线工作不力的,要严格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要实行终身追责。

四、组织保障

(十)加强组织协调。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主体责任,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刚性约束,保证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建立省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推进机制,进一步明确环保、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测绘与地理信息等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地要建立相应工作推进机制,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职责分工,强化监督执行,形成加快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工作格局。

(十一)完善配套政策。加快制定有利于提升和保障生态功能的土地、产业、投资等配套政策。推动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有关立法,制定出台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加快健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保护补偿等制度,推动生态保护红线所在地区和受益地区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共同分担生态保护任务。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公共服务和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

(十二)加强资金保障。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有专项加大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支持力度,用于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勘界定标等工作。加大省和市县财政对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和管理投入。研究市场化、社会化投融资机制,进一步拓展生态保护红线保护资金筹集渠道。

(十三)促进共同保护。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控、评价、处罚和考核信息,各地及时准确发布生态保护红线分布、调整、保护状况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发挥媒体、公益组织和志愿者作用,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本实施意见印发后,其他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规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进行相应调整或废止。各地要抓紧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延伸阅读:

关于印发《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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