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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2017-08-02 13:2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保护工业企业甘肃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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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巡查制度,实行污染治理设施登记牌(卡)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建立台账,定期检修、维护。对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制定定期检(维)修计划。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环保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突发环境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移的,应采取临时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2.2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鼓励工业企业委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第三方,开展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提高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水平。

5.2.3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理

企业应对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完好率和环保设施(设备)相对运转率达到要求。废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年负荷率必须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国控与省控废水污染源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车间和厂界废水排放浓度,必须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5.2.4废气治理设施(设备)管理

企业应对废气治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废气治理设施(设备)运行记录和定期检(维)修维护记录完整,数据真实可靠。国控与省控废气污染源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车间和厂界废气排放浓度和速率,必须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5.2.5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管理

企业应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消声、降噪措施,企业厂界噪声必须达到相关标准,并满足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点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5.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

5.3.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销售、利用、处理、处置,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如果在处理、处置、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排放标准要求。

5.3.2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严禁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5.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

5.4.1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

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的每个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应当齐全,建设项目的产品方案、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生态恢复措施与环评及批复中的相关要求一致。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企业的每个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4.2排污收费制度执行

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缴纳凭证齐全。

5.4.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

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按审核要求,按时完成审核相关工作。

5.4.4环境监测制度执行

建立企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对污染源实施定期监测。企业自身无能力监测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企业应当将环境监测报告(数据)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进行存档管理。

对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有效性审核。

5.4.5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执行

按照辖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按责任时限完成列入责任书的污染物削减任务。

5.4.6清洁生产审核

按规范的审核程序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5.5环境应急管理

5.5.1应急机制

5.5.1.1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的程序发布,并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企业环境应急协作单位。

5.5.1.2应急预警

企业依据有关标准和等级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和应急能力评估。企业应对确认的重大环境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存在重大环境危险源的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环境危险源应急管理制度,制定重大环境危险源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落实环境危险物质、环境风险装置设备监管责任。

5.5.2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做好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工业企业环境应急应当做到应急设施符合要求、应急物资贮备齐全、应急措施处于应急状态。

5.5.3应急机构和队伍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与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落实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工业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有困难的,可与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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