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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9 08:46来源:北极新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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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环保、职业卫生与安全

6.1一般规定

6.1.1飞灰处理站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6.1.2建设单位应在飞灰处理站建成运行的同时,保证安全和卫生设施同时投入使用。

6.1.3飞灰处理站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中的有关规定。

6.1.4飞灰处理站各工种、岗位应根据工艺特点和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6.2环境保护

6.2.1飞灰、生产原料暂存设备等应尽量密闭,飞灰处理站应配置除尘和必要的除臭设施。

6.2.2飞灰处理站内的冲洗废水应与车间外的雨水分别收集,废水经处理后应优先考虑循环再利用,雨水可直接用于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

6.2.3应采用噪声小的设备,对于噪声较大的设备,应采用减震消音措施,使噪声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要求。

6.3职业卫生

6.3.1对所有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卡。

6.3.2应配足配齐各作业岗位所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并配备常见的救护急用物品和中毒急救药品,应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回收、报废进行登记;防护用品要由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更换和处理。

6.3.3接触飞灰的员工应配备防毒面具、护目镜、防护手套、防护胶靴及防护工作服。

6.3.4进入高噪声区域人员应佩戴性能良好的防噪声护耳器。

6.3.5有毒、有害岗位操作完毕,工作人员应洗手、漱口及必要的沐浴,做好个人安全卫生。

6.3.6不应携带或穿戴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离开工作区;报废的防护用品应交专人处理,不得自行处置。

6.3.7应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的教育,加强防范措施。

6.4劳动安全

6.4.1应禁止与飞灰处理站无关的人员进入飞灰处理站。

6.4.2各岗位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应定期进行岗位安全培训。

6.4.3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擅自操作本岗位设备。

6.4.4操作人员不得贴近联轴器等旋转部件。

延伸阅读:

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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