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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部:《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技术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7-08-19 08:46来源:北极新环保网关键词:生活垃圾生活垃圾焚烧住建部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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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后应成形,飞灰固化体形状和尺寸应明显区别于标准尺寸的砖和建筑砌块。

3.0.6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后应检测,固化体质量达标后方可外运;不达标时不得外运,应重新处理达标后方可外运。

3.0.7飞灰处理站应详细记载每日接收、贮存及处理的飞灰数量,记录处置固化体数量、事故或其他异常情况等,按规定填写、提交和保存飞灰及飞灰固化体转移联单。

4工程建设

4.1一般规定

4.1.1飞灰处理站宜采用封闭或半封闭建筑结构形式,配套必要的通风、除尘和废水收集设施。

4.1.2飞灰处理站的机械设备和钢结构设施应能耐磨蚀、耐摩擦。

4.1.3飞灰处理站的生产构筑物应设有便于行走的操作平台、走道板、防护罩或安全护栏和扶手,栏杆高度和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规定。

4.1.4飞灰固化/稳定化处理应采用机械化作业,具有较高的自动化水平,设置PLC控制系统实现对药剂配置、物料添加、搅拌处理及固化成型等主要过程的调节和控制,且飞灰处理站的PLC应设置与垃圾焚烧厂DCS系统的通讯,具备集中监视和控制功能。

4.1.5飞灰和固化体运输车辆应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特种车辆营运证,应设置危险标识,车身和尾部应粘贴反光标志。

4.1.6飞灰处理站设备设施应设置明确的标识、标志。

4.2建设规模和内容

4.2.1飞灰处理站建设规模应根据处理站服务范围内的生活垃圾焚烧量、分布情况、焚烧炉类型、发展规划以及变化趋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飞灰处理站的日处理能力应按垃圾焚烧厂连续正常运行7天的飞灰日产量平均值的1.25倍确定。

4.2.2飞灰处理站建设内容应包括:物料接收和贮存系统、计量投加系统、混炼系统、成型系统、控制系统、分析检测系统,以及机械转运设备和公用工程等设施。

4.3选址

4.3.1焚烧厂内飞灰处理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焚烧厂区建设总体规划;

2应同焚烧厂一起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宜设置在焚烧厂烟气净化车间附近,飞灰处理站距离焚烧厂烟气净化系统主灰仓距离不宜超过100m。

4.3.2焚烧厂外飞灰处理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符合地方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并应符合当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自然生态保护等要求;

2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场址地质条件应稳定,避开可能危及飞灰处理站安全的区域;

4应有可靠的电力和水源供应;

延伸阅读:

环保部:《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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