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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
(四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切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着力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要求,把节能减排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建立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监测预测,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务必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全力做好节能减排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协调;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节能降耗工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各类专项资金;省统计局负责能源统计和监测工作,定期提供用于有关污染减排核查核算、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数据。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强化目标责任,落实工作措施,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联动的节能减排工作机制。
(四十一)健全节能减排计量、统计、监测和预警体系。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和消费统计指标体系,完善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加大总量减排数据审核与执法力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和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消耗实现实时监测,强化企业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和环境信息公开。到2020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0%以上,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公布率保持在95%以上。定期公布各市(州)、重点行业、重点单位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发布节能“晴雨表”等预警信息,及时提醒高预警等级地区和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强化督促指导和帮扶。加强重点减排工程调度管理,对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重点减排工程建设滞后或运行不稳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及时预警。按照国家部署要求,完成青海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任务。(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二)合理分解节能减排指标。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落实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科学确定节能减排指标,健全目标责任分解机制,将全省能耗总量控制、节能和减排目标分解到各市(州)、主要行业。各市(州)要根据省上下达的任务明确年度工作目标并层层分解落实,明确下一级政府、有关部门、重点用能单位责任,形成“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节能目标考核责任机制。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实行分区分类差别化管理,环境质量改善任务重的地区承担更多的减排任务。(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等)
(四十三)加强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坚持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考核相结合,建立以环境质量考核为导向的减排考核制度,进一步完善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把节能“双控”、减排目标纳入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按照国务院要求,省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各市(州)政府上年度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完成情况的评价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完成能耗强度降低目标的市(州)政府实行问责,对未完成能耗总量控制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和约谈,实行高耗能项目缓批限批。对环境质量改善、总量减排目标均未完成的地区,暂停新增排放重点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或减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必要时列入环境保护督查范围。对重点单位节能减排考核结果进行公告并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暂停审批或核准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落实国有企业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企业绩效和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节能减排贡献突出的地区和企业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奖励和政策资金适度倾斜。(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目标考核办、省统计局,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一、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四十四)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制度与标准。依据国家修订的节能环保方面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我省相关制度和名录。健全节能标准体系,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实现重点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继续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开展节能标准化和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建设。制定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制修订环保产品、环保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方法等相关标准。鼓励各市(州)依法制定更加严格的节能环保标准,鼓励制定节能减排团体标准。(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质监局、省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四十五)加大节能减排监督执法力度。组织开展节能减排专项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强化节能环保执法监察,加强节能审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对用能单位和重点污染源执行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严重浪费能源,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限制的用能设备和工艺材料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用能技术标准、产品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能源管理、能源计量、能耗统计分析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加强节能监察执法。加大国控、省控污染源日常监督和省级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同时”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全省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中心运行管理、企业在线监控网络终端装置的监督检查。加大环境执法后督察和挂牌督办工作力度。对违反节能减排法律法规的单位公开曝光,依法处罚,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等)
(四十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服务水平。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能力建设。继续推进能源统计能力建设,加强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省、市(州)、县三级节能监察体系。健全环保监管体制,开展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试点,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强污染排放自动在线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出台主要污染物减排核查核算办法(细则)。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开展计量检测、能效计量比对等节能服务活动,加强能源计量技术服务和能源计量审查。建立能源消耗数据核查机制。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政府节能管理部门、节能监察机构、用能单位相关人员的培训。(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参加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质监局、省编办、省统计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十二、动员全社会参与节能减排
(四十七)推行绿色消费。倡导绿色生活,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等方面更加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形式的奢侈浪费。开展旧衣“零抛弃”活动,方便闲置旧物交换。积极引导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消费,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高效家电、节水型器具等节能环保低碳产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限制过度包装,尽可能选用低挥发性水性涂料和环境友好型材料。加快畅通绿色产品流通渠道。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倡导绿色生活和休闲模式。(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八)倡导全民参与。推动全社会树立节能是第一能源、节约就是增加资源的理念,深入开展全民节约行动和节能“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军营、进商超、进宾馆、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农村”等“十进”活动。制播节能减排公益公告,报刊媒体积极开展节能减排公益广告宣传,鼓励公众参与节能减排公益活动。形成人人、事事、时时参与节能减排的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军区、武警青海总队、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四十九)强化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各种媒体作用,报道先进典型、经验和做法,曝光违规用能和各种浪费行为。完善公众参与制度,及时准确披露各类环境信息,扩大公开范围,保障公众知情权,维护公众环境权益。依法实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境保护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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