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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佛山市环保局印发《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该方案透露,佛山市不再新建(扩建)陶瓷、玻璃行业,并且年底前全面取缔建成区内散煤燃烧行为。
该方案透露,佛山市将以控制颗粒物、二氧化氮、臭氧等污染物为重点,以工业源、移动源、面源污染防治为着力点,实施多手段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力争空气质量排名有所提升,到2020年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其中,在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方面,方案要求,各区必须制定“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方案,开展地毯式排查,建立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开展专项取缔行动,于9月15日前将整治方案上报市有关部门。此外,优化城市布局和环保准入。全市不再审批除园区内集中供热外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生物质燃料锅炉,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不再新建(扩建)陶瓷、玻璃行业;现有的陶瓷、玻璃厂要推广使用天然气。同时,优化能源结构,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到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0%。2017年12月底前,依法取缔关闭现有民用散煤销售点,全面取缔建成区内散煤燃烧行为。
在强化工业源综合整治方面,方案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探索开展“企业端活性炭吸附+第三方深化治理”等模式。同时,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整治,2017年10月1日开始,陶瓷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收严为100mg/Nm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月进行实际排放总量核定,实行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控制。
佛山市贯彻落实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
强化措施及分工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7〕471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实现全面稳定达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重要批示及省第十二次党代表会为指导,以控制颗粒物、二氧化氮、臭氧等污染物为重点,以工业源、移动源、面源污染防治为着力点,实施多手段多污染物协同减排,推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新台阶,力争空气质量排名有所提升,到2020年空气质量达到国家空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
二、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一)优化产业布局和能源结构。
1.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结合村级工业园区清理整顿工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实施整治取缔。各区必须制定“小散乱污”企业整治取缔工作方案,开展地毯式排查,建立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开展专项取缔行动。要建立工作台账,细化工作进度,整治内容要细化到每家企业。取缔类的必须做到“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精除产品、清除设备);整治类的要进行科学合理整治,避免出现走过场、应付式,确保整治完成后有成效。对所有排查出的“小散乱污”企业,必须向其下达整治或关闭取缔文件,确保后续强制措施合法。各区于2017年9月15前,将“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报市有关部门。
2.优化城市布局和环保准入。开展城市通风廊道研究,在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时充分考虑气候变化中长期影响,禁止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把生态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科学引导全市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全市不再审批除园区内集中供热外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生物质燃料锅炉,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研究并加快推进服役到期或服役时间较长燃煤电厂优化整合和淘汰;不再新建(扩建)陶瓷、玻璃行业;现有的陶瓷、玻璃厂要推广使用天然气;对本行政区域内火电、化工、陶瓷、玻璃、造纸、砖厂等重污染行业和挥发性有机物行业开展全面清查,制订并实施淘汰退出方案。
3.优化能源结构。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到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0%,2018年3月底前,完成扩大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淘汰整治工作;强化高污染燃料管控,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切实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工作,到2020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058万吨以内。加快研究企业用气补贴政策,加快推广工业企业使用天然气,全面提速天然气管道建设。严格控制燃料品质,强化对燃料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管,生产、销售、使用燃料必须符合有关要求。严格控制石油焦使用,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以石油焦为燃料的项目,现有燃用石油焦必须于2018年3月底前改用清洁能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石油焦。2017年12月底前,依法取缔关闭现有民用散煤销售点,全面取缔建成区内散煤燃烧行为。
(二)强化工业源综合整治。
1.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力推进石化、家具、印刷等13个挥发性有机物重点行业整治,分步完成170家省控重点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2017年底前完成100家,2018年6月底前完成70家;2019年9月前,提前完成市级重点监管企业“一企一策”综合整治。探索并推进溶剂使用企业的原辅材料“油性改水性”工作;鼓励引入第三方治理单位开展专业化VOCs污染治理,探索开展“企业端活性炭吸附+第三方深化治理”等模式。加快推进建设区域性集中喷涂喷漆中心试点工作并有步骤全市推广。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管及推广使用“冷凝回收”模式;推进挥发性有机物与氮氧化物协同减排,开展夏秋季臭氧削峰专项行动。
2.实施重点行业提标整治。2017年10月1日开始,陶瓷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收严为100mg/Nm3,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按月进行实际排放总量核定,实行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控制;2017年10月31日前,玻璃企业完成参照《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543-2011)的提标整治;巩固铝型材行业全工序清洁能源替代成果;巩固电厂“超洁净”成果,对达不到“超洁净”要求的,减少发电指标并不予电价补助。巩固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整治成果;2017年9月30日前,全市在用高污染燃料热风炉(不含建筑陶瓷行业)完成改燃清洁能源工作;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用4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用柴油锅炉、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关停供热区域范围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分散供热锅炉。在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需按照省的相关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3.加强高排放行业环境监管。用“铁腕、铁心、铁拳”的方法和决心,以最严厉的执法手段,加大对各类重点工业源的执法力度。加大电厂、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砖厂等行业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的监管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最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加大对已淘汰的高污染燃料锅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设施的抽查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燃料使用、锅炉运行及其污染排放的监管;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及时在网站及相关平台上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
(三)强化移动源综合治理。
1.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推广使用电动汽车,加快充电桩建设,从2017年起全市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应全面实现纯电动化,按照核心区、中心城区、其它地区的优先次序开展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途经核心区内公交线路纯电动化,2018年12月底前完成中心城区公交线路纯电动化,2019年底实现全市公交纯电动化;从2016年起,我市更新或新增的出租车中,纯电动出租车比例不得低于70%且逐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余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不得使用燃油车;2017年10月底前出台我市公交车、出租车电动化实施方案。采取财政补贴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严格网约车环境准入。
2.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加快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比国家要求时间提前供应国VI车用汽、柴油,明确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超过60千帕,加强对加油站及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经营活动,规范成品油经营秩序;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3.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和停车系统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施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高效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规范和引导共享单车健康发展,提升城乡步行系统可达性,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
4.大力打击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按照中心城区治理交通拥堵相关方案,突出重点、精准施策,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全力缓解中心城区早晚出行高峰的交通拥堵。依法设置黑烟车限行区,明确黑烟车抓拍处罚程序;继续推广建设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在主干道、重点道路新增建设黑烟车电子抓拍点位;全面开展重型柴油车及渣土车专项整治行动,严格发放货车通行证,切实落实货车限行措施,加大对物流企业、客(货)运企业、批发市场等单位出入机动车尾气排放的随机抽检力度;继续推行黄标车闯限行区和跨地区电子执法处罚,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开展在用汽车尾气排放固定式遥感监测试点工作;继续实施黑烟车有奖举报。
5.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新生产和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国家相应阶段的污染物排放标准;2017年12月底前完成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划定,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黑烟行为查处力度。开展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摸底调查和治理改造试点,逐步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完成佛山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DPF治理技术应用试点工作。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蓝)烟有奖举报活动。
6.大力实施船舶污染治理。严格落实《广东省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意见》的相关措施,其中自2018年1月1日起,在排放控制区内核心港口靠岸停泊应使用含硫量≤0.5%的燃油;内河和江海直达、江海联运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加快岸电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新建码头、港口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岸基供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已建成的码头、港口应逐步实施岸电设施改造,建成船舶靠岸后应优先使用岸电,到2020年,全市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的比例大于60%,2017年12月底前出台港口、码头岸电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实施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三水三港、南港码头的搬迁工作。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加工、运输、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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